因爱之名,可以剥夺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权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19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迟夙生律师欲出庭为明经国辩护受阻,事件细节近日不断发酵:11月1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声,称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原因,合议庭未准许迟律师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临近开庭便不许参加辩护吗?法院还讲了原委:“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明经国已经委托辩护人刘文华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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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夙律师出庭,赣州中院此举初看颇有义举之风:“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被告人本人是否有意拒绝夙律师为他辩护呢?情况说明中并无述及,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味了:

法院是否有权不经被告人本人同意,“代”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明经国是否委托迟夙生?明经国是否拒绝迟夙生?这是明经国本人的私权,非经明经国本人授权他人无权越俎代疱,赣州中院的做法明显违法。

况且,法律规定被告人可同时委托两名辩护律师,既委托刘文华又委托迟夙生,于法有据。

但是,法院说了,迟夙生没有会见经明国,也没有阅卷。

为了被告人权益,赣州中院操碎了心!

然而,没有会见经明国也没有阅卷,就不许参加辩护?

此情此景,何其相似!而另一个场景里,情况是逆转的:合议庭临时变更和增加了罪名,并声称“律师有专业的知识储备,应该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大意)”,驳回了辩护律师为辩护备申请延期的请求:就发生在2016年李金星律师参加某基层法院的一次庭审上。

一会儿,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临场应变”为新增加的罪名不加准备地辩护;一会儿,又因为律师没有充分的准备不许参加庭审。

律师应当敬业、尽责、勤勉地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权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假设迟律师确实因为时间无法安排且委托人家属及明经国本人又信任迟夙生律师的专业水平与应变能力呢?而且从刘文华律师后来声明看,迟律师受到委托后,已通过刘文华律师接收了全案卷宗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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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天职,是尽责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不阅卷、不会见、凭空发表辩护意见无疑是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律师形象的行为,应当受到人们的遣责,但究其本质,是违背职业伦理与职业操守的行为。而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以“爱”的名义还是打着“秩序”的旗号,其实质都是公然的、赤裸裸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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