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从郎永淳醉驾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27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泽民 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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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新浪微博多个大v媒体爆出央视名嘴郎永淳醉驾被北京警方拘留的新闻,这让人想起高晓松曾因醉驾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的事件,名人醉驾引起广泛关注,那么普通醉驾行为涉嫌什么罪名,实务中又是怎么判呢?

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有名的《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该法条具体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简单来说,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可以概括成四种:(一)追逐竞驶;(二)醉驾;(三)客车超载超速;(四)违规运输化学物品。而从大数据来看,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99%是因为醉驾。

综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多因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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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无罪还是免于刑事处罚?

拘役:醉驾,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刑期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一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一般的醉驾指的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人还在道路上驾车,最终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牢狱之灾,高晓松算是被抓典型了。

无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就算真的醉驾,不一定需要被拘役,还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无罪,但是到目前为止,最高院还没有就该指导案件出具相应的细则。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存在哪些情形使得醉驾最终被判处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关于醉驾的无罪判例

1.1无罪裁判要旨一:犯罪嫌疑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达到醉驾标准,但在做检测时是乘车人,不在驾车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显示其先前是否存在醉驾情形,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2参考文书: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

1.3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指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是被告人在被带回交警队直属大队后做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取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这个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文当时达到醉驾标准。但做这两个检测时,被告人张×文是乘车人,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而不是在驾驶车辆。而在这之前,被告人在驾车时是否达到醉驾标准,构成醉驾,公诉机关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是错误的。被告人张×文之上诉理由,依法予以支持。

2.1无罪裁判要旨二:“隔夜醉驾”不算醉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2参考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

2.3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岳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3.1无罪裁判要旨三: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将血液样本送检,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2参考文书: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

3.3法院观点: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交公安机关采血的全程监控,公安机关没有将提取的血样立即送检,虽经相关人员同意延期送检,但未在提取血样后三日内送检,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公安部的上述指导意见,所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为无效证据。公诉机关不能证实梁建峰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不能证实梁建峰系醉酒驾驶。故公诉机关指控梁建峰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

4.1无罪裁判要旨四:使用含酒精的消毒液对抽血处皮肤进行消毒,违反消毒规定,无其他补正,存疑不起诉。

4.2参考文书: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渝开州检刑不诉〔2017〕23号《不起诉决定书》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石检刑不诉〔2016〕19号《不起诉决定书》4.3 检察院观点:本案抽取血样时采用的是安儿碘消毒液消毒,经查安儿碘消毒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因此,本案抽血过程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证。故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关于醉驾的免于刑事处罚判例

1.1裁判要旨一:行为人因家人生病醉驾,且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1.2参考文书:《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3法院观点: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因家人生病等理由而驾车回家,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1裁判要旨二:行为人醉驾期间路上行人和车辆较少,醉酒驾驶的是轻便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2参考文书: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2.3法院观点: 蒲某被查获时是2月份晚上11点左右,路上行人较少,车辆较少,涉案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从车身重量、宽度、高度、速度等方面都远远小于汽车和标准的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危害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蒲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1裁判要旨三:行为人认罪悔罪,事故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和解,依法从轻处罚。

3.2参考文书: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

3.3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双方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尽管实务中存在无罪和免罚判例,醉驾始终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生命不尊重的行为,喝酒能够助兴,醉驾却只能送命。名人醉驾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珍爱生命,远离醉驾。

                                         写于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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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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