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29
何为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主要特征为:
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案件发生前或者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电子数据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案件中使用。
其次,电子数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过程如何,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方面的事实。电子数据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其证明的事实与上述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数据与案件无关,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三,数字化是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和根本属性,电子数据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存储,形成和传输,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储存传输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各种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言辞证据,因为形成发生于案件发生以后,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言辞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但是如果其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固定、提取、收集审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数据的固定、提取、收集和审查。
相关证据如果不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形成和传输的,而是以文字、图案等书面形式存在的,不属于电子数据,应结合形成过程和存在形式合理分类其证据种类并按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