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游戏诈骗案被害方的证据,是认定诈骗数额的必要证据吗?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2-15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元宇宙区块链游戏,两周能赚14万元,这些游戏宣传称可以一边玩游戏一边赚钱,月收益甚至接近100%。要想参与这些区块链游戏,首先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币USDT,再兑换成这款链游所使用的虚拟币,最后将这些虚拟币在游戏里购买电锯、钓鱼竿等工具,工具每个小时都会产出木材和食物,售出后能实现月投资收益近100%。甚至有些科技网络公司专门帮助游戏玩家将人民币兑换成相应的的代币,来辅助游戏玩家合成所投资的装备,从中赚取20%左右的托管费用。

如果区块链游戏平台涉嫌诈骗,游戏玩家身为被害方,游戏玩家的损失如何计算,诈骗数额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均是区块链诈骗案件刑事辩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游戏玩家虽然身为被害方,但是未必会意识到自己充值参与游戏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系被诈骗;即使知道被骗,受客观因素影响,也未必会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及作笔录。

对于区块链游戏平台的诈骗方而言,诈骗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对于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也直接影响法院判决追缴诈骗数额及涉案人员承担被追缴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侵财类诈骗案件的侦查活动通常系因被害人报案而启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畴,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大于一般证人,因此有不少观点认为被害人的陈述属于定案不可或缺的证据。但通过深入考察发现,被害人的当事人属性是值得商榷的,其并非刑事案件的原告,又不享有上诉权;如果说被害人的当事人角色是证人,但是证人不可以旁听庭审,而被害人却可以光明正大旁听庭审;因此,被害人的当事人角色又区别于刑事案件的证人。

因此,虽然被害人关于遭受损失的陈述等确实属于证据锁链中的重要一环,但从法理上讲,其作用和地位与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并无本质上的差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中明确:“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之规定,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被害人的作用是可以被其他证据替代的。

在区块链游戏诈骗案件中,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分散性,公安机关基本无法一一核实所有被害人,即使有些被害人报案,因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被害人对区块链游戏平台的了解仅限于区块链游戏网址、游戏币的兑换商、虚拟货币地址等信息,不掌握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难以通过辨认的方法确定作案者,同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并非实名制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即使有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倘若缺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确认,游戏玩家(被害人)转账资金难以确定是该区块链游戏平台所诈骗。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的口供、银行卡转账记录、虚拟货币账户、查获的赃款等证据可以证明诈骗的数额,对于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的金额,只要被告人不能作出相反的解释和举证,均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

由于游戏玩家(被害人)需要用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BTC、USDT等)或者通过虚拟货币兑换中介进行兑换充值;笔者认为,倘若不能确认虚拟货币接收方的具体信息,也不能确认兑换中介与区块链游戏平台之间存在共犯关系,认定该涉案资金属于诈骗数额的证据链断裂,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部分资金不能认定为该区块链游戏平台的诈骗数额。

    也就是说,即使区块链游戏平台诈骗数额的认定中存在被害方的提供的证据,但是由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区块链游戏平台数据、虚拟货币账户信息等,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证据链存疑,该组证据仍然面临被排除的可能。因此,被害方的证据并非认定区块链游戏诈骗数额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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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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