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研究(五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否必然是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07


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近些年,因为银行卡、电话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是,如果银行卡类型的诈骗犯罪案件,是不是就一定是诈骗罪呢?诈骗犯罪,同样存在下游犯罪的情形,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当然,具体涉及什么罪名,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密不可分。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动以来,采取了打击、整治、治理、惩诫多种举措,斩断手机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但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利用于犯罪活动中,而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成为了买卖银行卡的重点人群,“断卡”行动中也抓获了很多还在校门的 莘莘学子,面临刑事犯罪后,十年寒窗苦读可谓灰飞烟灭,竹篮打水一场空。   

       小罗是在校大学生,在一个QQ兼职群看到这么一则兼职信息:“用身份证办套卡(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出租、出售、出借或者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就能得到500元-5000元不等的高额报酬。”见到这种“商机”,小罗心动了。 可心动的代价,是小罗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了传唤,随后被刑事拘留!

        而这种涉嫌诈骗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不一定是诈骗罪,也可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本案以这两个罪名为例,究竟两罪名之间具有哪些相同点及不同点?以下跟随笔者,仔细阅读下文。

         1.两罪的法律定义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法条的意思是明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说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条的意思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通过对刑法法条的字面意思分析,两罪名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2.两罪具有的共同点

         单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两罪有其相同点,也就是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明知道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帮助。两个罪名经常出现在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因此,准确区别这两个罪名,具有现实的意义。

       客观方面,两罪都为犯罪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帮助,当然,这种帮助必须是建立在主观明知的前提之下,否则,如果客观行为能够提供合情合理解释,与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3.两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是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也是传统犯罪的下游犯罪,较为常见的传统犯罪类型如:盗窃、抢劫、赌博后的销赃等行为,都容易触碰到该罪名。

        当然,本文侧重于阐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两者相辅相成,缺乏任何一个环节,犯罪行为都难以顺利完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需借助银行卡收款、取款、转移资金,而取款人未必知道所取款项为诈骗款的前提下,仅仅知道资金来路不明,可能属于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的要件。该罪名除了适用刑法的条文外,还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综合评议。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信息网络”的定义是指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是构成这种通道的线路、设备的总称,是网络的一种,分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该罪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该罪名除了适用刑法的条文外,还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评议。

         回归到大学生小罗的案件中,虽然小罗因为出租银行卡,涉嫌诈骗犯罪被抓,但是,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不一定就是诈骗罪,而有可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可能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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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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