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二十七):交易平台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几点常识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1-10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交易平台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几点常识


检察机关指控诈骗的理由


1. 虚构“白富美”身份诱导客户到平台上投资;

2. 在微信群里当托渲染盈利假象吸引客户入金或加金;

3. 假扮专业人士指导客户投资,故意提供反向行情;

4. 建议客户加金及引导客户频繁操作;

5. 未将客户交易指令对冲到期货市场,与客户对赌;

6. 以反向报单形式与客户对赌。


《起诉书》认定涉案金额的方式


1. 统计报案客户的入金数额;

2. 统计涉案嫌疑人用于收取客户款项账户(包括第三方)的全部金额;

3. 统计客户亏损金额;

4. 统计客户亏损金额及涉案平台及代理商收取的手续费。

5. 业务员涉案金额通常以其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或入金数额计算、主管涉案金额通常以其自身及下属业务员所发展客户的亏损或入金数额计算、总经理、股东(包括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和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案的财务人员和行政负责人的涉案金额通常为全案涉案金额负责。


有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于刑罚的涉案人员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在此讨论范围)

1. 行政后勤人员;

2. 没有业绩的业务人员;

3. 未参与公司业务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4. 确不明知涉案业务的违法性,仅提供银行账户的其他人;

5. 提供真实市场行情接入的第三方。


排版 | 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 | 黄佳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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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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