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案件不起诉新思考----研习< <论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作者: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文感悟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17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污染环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从把手案例,无讼等搜索平台查询了至今全国检察院污染环境罪案件共逮捕7307件,不起诉1022件. 不起诉率为13.9%,比一般传统案件高出不少。

污染环境罪案件专业性强, 检察院也是调集精兵强将, 对案件证据也重视。专业律师要能与其在业务上有共同语言, 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取得好的效果, 如等到审判阶段对决,结果地球人都知道。最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论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一文问世, 令笔者对污染环境罪案件不起诉有新的思考。 童文观点如下: 

( 一)不起诉权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重要制度体现

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收集和开示证据;二是避免不当起诉;三是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法律救济活动。这其中,避免不当起诉就包括检察官须有效行使不起诉权。

起诉权与不起诉权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公诉权的一体两面。如果说起诉权是一种积极的公诉权,那么不起诉权可视为一种消极的公诉权,两者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不起诉权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环节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上升25.5%;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34398人,同比上升14.1%;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上升16%。

(四)不起诉是落实诉讼经济原则的重要程序设计

(五)树立正确的不起诉权适用理念

1.坚持“疑罪从无” 

2.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从统计数据看,2014年至2018年,五年间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人数和比率逐年上升,2014年到2018年不起诉人数分别是80020人、81087人、90694人、114994人、140650人,不起诉率从2014年到2018年分别是5.3%、5.3%、5.9%、6.3%、7.7%。其中,法定不起诉人数占审结不诉人数的比例逐年降低,分别是8.6%、7.4%、6.4%、4.9%、4.4%。证据不足不起诉人数的占比则大体持平,分别是21.9%、26%、24.6%、21.9%、20.7%。相对而言,酌定不起诉人数的占比分别是69.4%、66.6%、69%、72.9%、74.9%,从2015年逐年升高,但占审查起诉案件量的比例依然偏低。五年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从最终的裁判结果看,法院最终判管制、拘役、缓刑、免刑、单处罚金刑等轻缓刑的总人数占同期生效判决总人数的比例每年分别为49%、48.8%、49.7%、44.6%、44.5%,这些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

3.注重司法办案的效果导向

(六)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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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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