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1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先说一个原则,任何一种经营模式、行为能否被定罪处罚,都不能跳出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诈骗罪亦然!
套路贷案件的司法实务出现了一种怪圈:当事人到底是因为涉嫌诈骗罪才被定性为套路贷,还是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套路贷,再反推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等罪名。
其实对于套路贷案件,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根据催收手段就可以认定,但是诈骗罪的认定却容易陷入误区。
不少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我们阅卷时会发现当事人并没有骗借款人,借款人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社会上深恶痛绝的也往往是高利贷公司暴力催收的行为。甚至不少借款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在笔录里会说:我们并没有被骗,我们报案是因为受不了暴力催债。
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不能因为案件被定性为套路贷,就反推当事人必然成立诈骗罪,不能跳出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名成立与否。
网贷、线下贷均需谨慎!
现在的网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借1000打1500借条的模式,7天后还1500,其中500元是利息,如果到期不还款则要承担高额的逾期利息(利息除以天数)。这里涉及到砍头息的问题,在民事上不被法律支持,按照双方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息。
但从整个逻辑上来看,双方都很清楚要借多少、要还多少、逾期了怎么办,实际上并没有人被骗,催收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其它罪名,但与诈骗无关。
还有另一种典型的套路贷模式,虚假的资金流水、虚高借款金额、单方制造违约、第三方介入不断垒高借款金额,即网上报道的借5000还一套别墅模式。
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套路贷,核心是借款人有没有被“套路”,何为套路?即借款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再说白一点,借款人在借款时对于借款的本金、所要承担的利息,逾期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否是知情的。
真正的套路贷害人,社会危害性极大,要严厉打击。但我们也遇到过一些刑事控告的案件,因为借款人借了高利贷还不上,遇到对方过来催收,就说要去报案,说出借人是套路贷。
对于实际出借1000元,双方打1500的借条,7天后实际还了1500,结账走人的模式。利息确实是高,但说这是诈骗,明显不符合常理。
套路贷案件应如何确定罪名?
部分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同时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甚至还包括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罪名。
部分案件高利贷公司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但存在暴力催收的,可能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如果连暴力催收等手段也没有,则仅仅是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