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要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2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征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多被赋予政治上的含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被害人”人数众多,出于这个原因,办案机关在处理这类事件时,考虑的不单是法律因素,同时需要兼顾社会、政治,特别是维护稳定的因素。笔者办理过一个涉案众多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在法院开庭时,只有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到场。法庭考虑到维稳和可控因素,都没有通知众多的被害人到庭。

涉众型经济犯罪面向的是“不特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有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别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将“不特定公众”解释为相对于“亲友”和“单位内部”。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类型

1. 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高回报往往会给金融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当民间借贷沦为“庞氏骗局”,演变为纯粹的资金炒作后,就会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2.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非法经营类犯罪。地下钱庄产生的根源在于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里获得融资。民间资本的潜力巨大,却没有相对应的好的政策出口,所以地下钱庄趁此空隙发展壮大。地下钱庄的规模呈集团化趋势发展,2007年8月外管局深圳分局与深圳公安联手破获的杜氏地下钱庄,客户遍及全国31个省市区,涉案金额高达43亿。

三、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比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要复杂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常伴随着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出现。考验的是办案律师的办案技巧和法律技术水平。处理这类型案件不仅要考虑案内因素,案外的因素也有很多是值得注意的,办案律师一定要本着如履薄冰的态度来应对。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舆论应对上应该低调处理案件,尽量不要在自媒体上过多描述案件细节,该低调的时候不要高调。

其次,这类型案件,当事人不要幻想找关系来疏通,否则只会被夸下海口的骗子骗取巨额的“关系费”。有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省里督办的,当做维稳的大要案来处理的。此时,案件的定性,一般要经过检委会、审委会集体讨论,才能决定下一步的走向。这个时候连负责经办案件的人员都是无法把握的。敢在这时候打包票的,只能是骗子了。有很多时候,某些非法集资的公司,有地方政府以官方信誉为其背书,例如非法集资的河南商丘未来农业公司、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屡屡有政府领导为其站台。另一种情况是人大代表、官员在公司里的隐性出资。这些行为,加剧了其他投资者被害人的社会不公正感和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几百几千双眼睛盯着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一举一动。随着十九大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加大,官员人人自危,哪个敢冒头,往枪口上撞?那不是找死吗?能坐到一定位置的官员,都是久经考验的。顺水推舟的事情他们愿意做,不知深浅的事情他们是不会插手的。

最后,被告人只有找到技术派的辩护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精准化的有效辩护策略,来获取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从笔者经办的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例事实证明,这也是最为靠谱,最经得起检验的方法。


阅读量:24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