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涉嫌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当事人提供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2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才出现的一种行为,随着出口退税制度的进一步实施,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造成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为了抑制和惩罚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设立了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多种多样,有些行为也会比较隐蔽,而在众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骗税模式是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行为:即具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利用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在代理出口业务过程中,将空白的单证交给他人使用,开展“四自三不见”代理业务,并对虚假业务、虚假凭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什么是“四自三不见”呢?“四自三不见”是指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购买外汇(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进行出口”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相关规定,其实质是借用自营出口的名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应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予以惩处。但是,涉嫌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该如何提供有效的辩护呢?下面笔者以一起涉嫌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无罪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被告人徐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1坤、张某2萌商议,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林某1坤、张某2萌挂靠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和报关单给林某1坤、张某2萌,由林某1坤、张某2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德某公司在收到林某1坤、张某2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德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1坤、张某2萌提供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兴某公司)、山东省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超某公司)、河北省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以下简称巨鹿县恒某厂)等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并持其中的900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1坤指定的账户。

二、检察院指控

1.被告单位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与其他公司的贸易关系,并以采购合同、送货单、资金支付等资料进行假报出口;

2.被告人徐某某操控德某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资料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

三、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涉嫌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退税罪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明知

四、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德某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某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被告单位德某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六、实务体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外贸公司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键在于外贸公司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企业一般以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两种形式从事对外贸易: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视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具有出口权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本案中,德某公司作为一个家外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代理出口业务,显然属于一种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但不足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并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在申请退税的过程中,行为人履行了相应的审核义务,通过国税系统验证了发票的真实性,也通过海关系统查询了货物的出口情况,并且国税部门在退税之前也会对相关企业的出口能力进行函调;行为人既没有和他人约见,也没有约定所获利益的分配,仅仅是收取行业中普通业务的费用,这样可以否定主观明知的认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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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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