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剖析五起涉毒案件无罪理由所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09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剖析五起涉毒案件无罪理由所在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无罪案例一:因毒品上家在逃而无罪

无罪案号:延检诉发刑不诉〔2014〕2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李四驾驶车辆前往某地,从毒品上家王五(在逃)处购买了海洛因355.3克,在回程途中被抓归案,并当场查获上述毒品,但最后检察机关对张三、李四作出不起诉决定。

显然,单凭张三、李四驾驶涉案车辆的客观事实,单凭查获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张三、李四实施了贩卖毒品、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在毒品上家在逃的前提下,此案无法排除张三、李四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二:案件因特情人员犯意引诱而起,尽管涉案毒品买卖双方均已归案,但行为人最终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无罪案号:延检诉发刑不诉〔2016〕3号

无罪理由分析:案件因特情耳目举报而起。特情耳目举报在前,涉案毒品交易在后。涉案毒品上家为王五,出售毒品数量为80克海洛因。居间购毒者为李四,但办案民警在李四身上查获的海洛因毒品重约200克,本案还涉及其他涉案人员和涉毒行为。最终买家是张三,但张三系警方的特情耳目。最后,检察机关对王五涉案行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显然,此案涉及犯意引诱问题,涉及特情介入问题,涉及涉案毒品买家系特情耳目的问题,涉及居间介绍人身上还查获其他毒品的问题,导致此案无法排除涉案王五被犯意引诱而参与其中的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三:车上抓人,高速路桥下查获毒品,不足以定案

无罪案号: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8〕83号  

无罪理由分析:侦查机关是在高速路上将张三、李四抓获归案的,但查获毒品的地方是在涉案高速桥下(非高速路旁)。本案不存在当场查获毒品的客观事实,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毒品属张三所有,也无法证明张三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最后检察机关只能对张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李四是否牵涉此案,不得而知。案发前,张三与王五存在9万元的款项往来,但单凭张三与王五存在交易往来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张三、王五涉嫌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最后,王五也获得不诉结案。

 

无罪案例四:只有行为人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无罪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先后四次帮助李四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或转账。但涉案毒品买家李四没有归案,涉案毒品卖家是何人不详,本案也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单凭张三本人的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无罪案例五:涉毒车辆被卖掉,无法推定行为人有罪

无罪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无罪理由分析:涉毒者张三被刑拘,其哥哥李四被指控涉嫌嫌窝藏、转移毒赃罪,但检察机关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系张三所有、系张三用贩毒所得购买的,也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系其哥哥李四转移给案外人王五持有的,最后李四获不起诉结案。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涉毒之人无罪理由很多,但认定其有罪的理由更多。远离毒品,珍惜生命;远离冤案,珍惜自由方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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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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