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不知道,什么信息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未公开信息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05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引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前提在于相关违规交易,是基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展开。而内幕信息,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规定也属于浮动性规定。那么,未公开信息的认定无疑是证券期货犯罪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要想搞清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未公开信息,先看内幕信息的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其中,第67条中,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是指:(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内幕信息是应当公开的,同时,其范围是浮动而不确定的,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那么,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如果直接从内幕信息的概念上探索未公开信息的定义,实属困难。

目前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所惩罚的对象,主要是“老鼠仓”行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关于“老鼠仓”的定义中,反向推导出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范围呢?

广义的“老鼠仓”行为表现为,一是身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下称“相关从业人员”)知道相关大额资金的投资信息,却违背受托人义务,私自买入相关的股票以追求私利的行为;二是相关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人义务,自己先行买入股票,然后用所管理的基金把股票价格拉升,自己买入的股票通过股价差获利;三是利益输送,即相关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人义务,故意选择不公平的价格或者不适当的时机交易,让公募基金为私募基金高位接盘,致使公募基金被套牢,私募基金却解套获利。

 “老鼠仓”行为严重背离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所负有的诚实信用、忠实勤勉义务,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明显,内幕交易罪对“老鼠仓”行为无法规制,因为内幕信息是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老鼠仓”行为并未利用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利用的是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相关大额资金的投资等信息,如公司欲对哪只股票买人建仓的信息。

根据“老鼠仓”行为以及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公开信息可以是投资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把握“未公开信息”的范围。

在苏绘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股票组合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持仓情况认定为未公开信息。同样的,在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检察院也将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认定为未公开信息。在中国证监会对刘晓东、文宏、郭建兴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股票的包含板块、品种、仓位,标的股票、投资比例等认定为未公开信息。那么这些信息便属于未公开信息,而这些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

但不能认为,未公开信息就是指商业秘密,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仍有可能属于未公开信息。

在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中,便是因为行为人在应该披露的信息未披露之前,实施了交易行为而被认定为本罪的。其中,上海市中院认为,交银施罗德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属于未公开信息。李旭利在该信息尚未披露期间,违反规定,指示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君,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建、童某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根据前述可以得出,未公开信息的实质内涵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金融机构等管理的投资经营决策、技术分析、行业资讯等信息。这些信息从判例里看到的,可以是股票品种、交易时间等与证券期货有关的交易方面的信息,但其实也应该包括证券期货公司的交易数据信息、经营型信息、利用客户资金进行巨额投资的决策性信息以及行业的政策性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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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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