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量刑标准汇编

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18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立案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量刑幅度:

1.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2.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4.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量刑幅度:

1. 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致人死亡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量刑幅度: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

(2)致人重度残疾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6)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量刑幅度: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食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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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

经济、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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