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录音录像视角剖析涉毒案件六大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06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毒品案件因经常涉及死刑问题,现行刑诉法也明文规定了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从证据角度分析,视听资料是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控方提交的有罪证据中也往往包括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音、交易毒品过程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据。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和相关毒品犯罪案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为切入点,实证分析毒品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

 

【关键字】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毒品案件有效辩护;无罪辩护技巧;毒辩感悟

 

【全文】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从证据视角分析,此类案件卷宗中经常有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也经常遇到办案人员蓄意隐匿或不收集、不提供相应视听资料证据的问题。案件卷宗中是否存在相应的视听资料证据,有时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生与死,罪与非罪。为此,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和相关毒品犯罪案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为切入点,实证分析毒品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具体分析如下:

一、缺同步录音录像致使被追诉人认罪口供被排除

对可能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的毒品犯罪而言,刑诉法等法律明文规定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蓄意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恰巧被追诉人身上残留有被刑讯逼供而留下的伤痕,在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下,办案机关最后被迫认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系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排除。在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后,侦查机关无法提供其他可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最后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简而言之,因案件缺乏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直接导致在案的被追诉人认罪口供被排除,直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机关最后只能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已丢失

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的真实案例: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是认罪的,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便翻供,并明确其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口供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陈述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强调上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已丢失,无法找回。最后,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显然,在案证据链不完整,被追诉人翻供,侦查人员唯凭口供办案,加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缺失,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只能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同步录音录缺失致使无法认定被追诉人口供内容的真实性

笔者曾检索到这样的真实案例:张三(化名,下同)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吸食过从李四(化名)处购买的冰毒,感觉口感不好,尽管所购冰毒确是冰毒;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张三则供述其明知从李四处购买的不是冰毒,其系故意卖假毒品,之所以在侦查阶段供述认为是冰毒,是因为不想让之前的客户或其他潜在的购买毒品的客户知悉其是故意卖假毒品的。

显然,因张三的口供前后矛盾,又缺乏相应侦查阶段讯问张三的同步录音录像,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哪一份口供内容系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检察机关只能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张三已获无罪释放。

四、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录音录像系选择性录音录像

在司法实务中,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缺失,或进行选择性录音录像的现象司空见惯,在毒品犯罪案件也如此。比较常见的情形包括:

其一,涉及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其二,涉案侦查人员蓄意进行选择性录音录像。如: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有五份,其中仅仅有两份讯问笔录是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余三份认罪口供缺乏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印证。办案人员甚至蓄意在所有的讯问笔录中,均没有写明讯问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

其三,被追诉人不认罪的口供缺乏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其认罪的口供侦查机关便可提供相应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

其四,被追诉人在派出所被讯问时,有其不认罪的口供,也有其认罪的口供,客观上均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卷宗缺失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反之,到看守所后,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作出了认罪的口供,直到此时侦查人员才提供相应的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由此可见,选择性录音录像的做法在司法实务中司空见惯,涉案侦查人员并未因蓄意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而被追责相应的责任。

五、在案录音录像恰好证明案件存疑或被追诉人系无罪的

其一,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细节,与在案的毒品封存笔录表述与证人证言、称量笔录表述系相互矛盾的,恰好证明案件存疑。

其二,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恰好证明被追诉人的合理辩解成立,恰好证明被追诉人并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如:被不起诉人张三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其并无贩卖毒品的故意,其在李四提出购买毒品的时候首先劝对方不要吸食,在李四坚持要毒品的情况下,告诉对方将自己之前购买后吸食剩余的毒品,与对方共同吸食且明确表示不收钱,但李四将毒品拿去后便将100元甩到桌子上并离开,后其才将该钱放入钱包中,在李四开门的同时民警进屋将其抓获。该辩解有抓获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复核李四的证言相印证。最后,张三获无罪释放。

其三,在案录音录像,恰好证明办案人员蓄意诱供,骗供,恰好证明被追诉人在讯问笔录中所述其将获得高额报酬的关键口供内容,系来源于同案犯和侦查人员之口,而非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些案件,该证据还可证明办案人员蓄意打断、制止被追诉人的合理辩解。

如:在会见中,笔者和被追诉人反复核实被追诉人将获得4000元报酬说辞的来源。被追诉人明确此说法来源于侦查人员之口,来源于涉案毒品上家李四的说法,在案的讯问被追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或监控视频可证明此事实。为此,笔者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该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或相应的监控视频。最后结果是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而办案人员是否调取相应的视听资料笔者不得而知。

再如:被追诉人在讯问过程中,不断想强调其之前的认罪口供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意图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但涉案侦查人员不断打断或制止其作出合理辩解。这恰好证明此案存在重大疑点,被追诉人口供内容存在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

其四,在案同步录音录像,恰好证明被追诉人在讯问笔录中的口供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在涉案时间、交付接收毒品的具体地点、毒品数量及单价、总价、毒资来源及接收毒资等核心事实细节方面前后矛盾,与其他同案犯的口供内容和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也是相互矛盾的。

其五,在案同步录音录像,有时恰好是证明涉案侦查人员蓄意造假的铁证,或恰好证明案件无法排除造假的合理怀疑。

如:在案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了被追诉人供述其如何走私、贩卖冰毒的具体过程,但在案的被追诉人通行证和护照书证,恰好证明被追诉人于案发期间内一直在大陆居住,根本就不具备其亲自携带涉案毒品过海关,然后走私到国外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和时空条件。

再如,司法实务中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张三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虽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和扣押的物证等证据印证,但张三、证人孙某某言词笔录均系侦查人员代签,且未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固定;公安机关在抓获张三时也未拍摄录像予以固定,且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均未陈述公安机关是如何让二人采取贴靠的方式向张三购买毒品的,公安机关也未对证人孙某某在贴靠时与张三的通话进行录音,无法证实案件线索的真实来源。现经过二次退侦,言词证据取证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收集到案、证人孙某某、胡某某均拒绝到案进行调查,因此此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现无法查证属实,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张三获无罪释放。

综上所述,从实证视角分析,辩方认真分析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坚持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在案的讯问被追诉人过程、抓捕被追诉人的过程、被追诉人口供所述的交付、接收毒品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据,对实现无罪辩护成功、改变案件定性、实现免死辩护等诉讼目标有重大的作用。视听资料证据,是诸多被追诉人系无辜者,案件存在重大疑点的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大突破口之一。

阅读量:81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