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实证视角下“人赃并获”型涉毒案件烧脑毒辩感悟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05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现实生活中,“人赃并获、抓奸在床”式办案思维根深蒂固,这在缉毒民警办案过程中也司空见惯。基于立功或办铁案等现实需要,缉毒民警会放弃诸多抓捕良机,长期经营特定涉毒案件,其内在动机或许是“抓大放小”,只办毒品大要案。实证视角下,对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辩方作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死辩护的空间何在,这是值得辩方深思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及相关案例,从实证视角剖析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

 

【关键字】人赃并获;毒品犯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毒辩感悟

 

【全文】

在司法实务中,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很常见,涉案被追诉人被重判的案例也很多。从证据链视角分析,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更充分,甚少会出现涉案毒品实物已灭失或缉毒民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形,使得在案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更严密,留给辩方的辩护空间也更少。但从实证视角分析,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保住人头的案例不少,相关案件背后存在致命疑点的情形也不少。为此,为此,笔者结合亲办案例及相关案例,从实证视角剖析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技巧及实战毒辩感悟。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赃并获型260公斤冰毒案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实证案例一:张三和李四(均为化名,下同)曾是一起劳动改造过的狱友,案发前正在涉案仓库里重新包装涉案的260公斤冰毒,结果被破门而入的缉毒民警一并抓获归案,此案可谓“人赃并获”。但经笔者等人强力辩护后,办案机关采纳辩方的观点,无罪释放无辜者李四。

对此,笔者坚持:尽管李四在案发现场参与了重新包装涉案的260公斤冰毒,尽管此案是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尽管李四主观上隐隐约约感觉到涉案包装盒子内的物品是粉末状物品,但客观上李四并没有实际接触过涉案毒品的内包装物,在涉案毒品内包装物上也没有提取李四的指纹或人特异性基因成分,事实上也无法排除李四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张三蒙骗的合理怀疑,进而无法得出李四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结论。显然,检察机关认定李四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做法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此实证案例可证明,绝非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就没有无罪辩护成功的辩护空间。

二、现场交易毒品被抓归案的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实证案例二:张三与李四在某仓库外交易毒品。张三交付涉案毒品可疑物给李四,李四接收上述约500克毒品可疑物后离开案发现场。结果李四刚离开交易点不足50米,仍在案发现场的张三、李四就被早已埋伏在旁边的缉毒民警抓获归案。

此案无疑是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但所谓的“赃”,只涉及涉案毒品可疑物本身,并不涉及现金毒资或银行转账事宜。李四归案后,也坚持其系受托到案发现场的,目的是代他人接收涉案物品而已,其并不知悉涉案购物袋里夹藏有涉案毒品可疑物,更没有向交付毒品可疑物的上家张三支付过毒资,也没有从托付接收涉案毒品可疑物之人处收取过报酬,客观上此案也不涉及高额报酬许诺事宜。实质上,李四就是案外人,与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无关;事实上,李四就是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利用、被蒙骗之人。为此,笔者坚持李四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此案仍获得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已撤销的辩护效果。

显然,上述实证案例再度证明,亲自参与接收毒品可疑物之人,仍可能是无辜之人;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仍可能是真凶并未落网,案件本质上属诈骗案,而非毒品案。

三、人赃并获被追诉人认罪型指控被法院宣告证据不足

实证案例三:张三供述涉案的、重约1公斤氯胺酮毒品系其接收回来的,并存放在其住处。其将上述毒品运回住处后,张三曾亲自打开涉案的包装纸箱,直接接触过上述氯胺酮的外包装物。张三还供述上述冰毒的实际所有人是李四,但李四否认上述氯胺酮是其所有的。经司法鉴定后证实,涉案氯胺酮外包装物擦拭物上提取到未知女性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但未明确是否提取到张三本人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

对此,笔者认为:在被追诉人认罪的前提下,在被追诉人在口供中承认其接触过上述氯胺酮毒品外包装物的前提下,在鉴定机构未明确涉案毒品包装物上是否提取到被追诉人张三指纹或人特异性基因成分前提下,涉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该起指控不成立,恰好证明在人命关天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也有可能以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事由否决控方的指控。

四、人赃并获下吸毒女未被羁押即获释放

实证案例四:某女甲某,无业,长期吸毒却从未被立案、侦查或强制戒毒过。某年某月某日,甲某和其男朋友乙某被抓归案。办案人员在甲某、乙某携带的行李包上查获毒品实物、电子秤等实物。经询问后,办案机关认定甲某与此案无关,随即将甲某释放。归案后,乙某坚称其与涉案毒品无关,但被办案机关刑拘、逮捕和提起公诉,至今仍被羁押中。

对此,笔者坚持:在人赃并获的前提下,此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来源于甲某或乙某的合理怀疑,更无法排除甲某、乙某共同实施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事实上也无法排除甲某、乙某被第三者利用的合理怀疑,但涉案侦查人员径直推定甲某与此案无关,将甲某释放,然后推定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乙某所为的做法,明显是值得商榷的。

五、最典型人赃并获型无罪毒品案系人货分离型涉毒案

人货分离型涉毒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司空见惯,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货车司机牵涉人货分离型涉毒案的情形尤为常见。滴滴专车或出租车乘客涉毒,专车司机或出租车司机完全不知情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在此前提下,缉毒民警在涉案车辆上查获毒品,或在涉案货物内查获了夹藏在其中的涉案毒品实物,或在乘客携带上车的行李袋、行李箱等物品内查获了夹藏其中的毒品实物,但其不能据此就认定涉案司机实施了或参与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毕竟毒贩子、大毒枭为了赚取毒品暴利不择手段者甚多,被其蒙骗的不知情者也大有人在。

基于此,笔者始终坚持:对法律共同体而言,无罪思维尤为重要。

六、房屋内人赃并获被追诉人也获无罪释放

实证案例五:张三和妻子李四共同居住在某房屋内,李四系瘾君子,且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不巧,办案民警怀疑张三涉嫌贩卖毒品,并搜查其房屋,结果在其房屋内查获毒品。后因张三否认贩卖过毒品,对其住处内的毒品不知情,最后获无罪释放。

实证案例六:张三和李四系同居情侣,双方曾在出租屋内一起吸食过毒品。后案发,张三、李四均被抓归案。李四坚称:其不知晓涉案毒品的具体来源,涉案毒品不是其购买的,也不是其保管的,更不知晓涉案毒品具体被存放在何处,其自始至终都没有实质性控制和保管过涉案毒品。最后,李四也获无罪释放。

显然,对缉毒民警在涉案房屋内查获毒品的人赃并获型毒品案件,也并非所有涉案人员都应承担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刑罚,且在客观上也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系他人寄存的,房屋业主或住户主观上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从实证视角分析,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很常见,涉案被追诉人被重判的案例甚多,但绝非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被追诉人都是“大毒枭、毒贩子”。涉案被追诉人与查获在案的毒品实物无关,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的实证案例也不少。人赃并获型毒品犯罪案件背后,同样存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死辩护成功的巨大空间。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无比艰难,但一切皆有可能,这就是毒辩的最大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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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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