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没有必要上诉?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02


金翰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不少当事人咨询问我,现在案件一审已经判下来了,并且一审法院作出的是有罪判决,到底有没有必要上诉,二审改判的概率有多大?

首先要明确,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针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期只有10天,刑事裁定的上诉期只有5天。所以说,是否上诉需要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尽快”考虑清楚。

下面以我们办理的两起实务案例,谈一谈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

第一是我们在黑龙江省办理的一起当事人被指控为“以虚假的海关出口数据,骗取政府出口奖励”的诈骗罪案件。

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但判决作出后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我们并没有提起上诉。当事人的理由是一审阶段律师已经做了充分的应对,针对这个案件所有有利的辩点,均已向法院详尽提出。当事人认为就这个案件来说,律师“能做的已经都做了”,法院作出的量刑也在当事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故不必再“折腾”。

因为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很快生效,当事人被移送到监狱,如果表现好,会尽快争取到减刑的机会。

第二,是我们在广东省内办理的一起,当事人被指控为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名的案件。

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是行贿罪的指控(根据涉案事实,三罪名中行贿罪的量刑最重)。我们通过打行贿罪证据不足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涉三项行贿事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检察院掌握的证据均为“一对一”证据,三项事实仅有三位“受贿人”各自独立的言词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案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既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存在行贿事实的实物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行贿罪不予认定。

法院虽然认定当事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但两罪均作出轻判,两罪并罚判处1年7个月的有期徒刑,羁押期限进行折抵,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即被释放。

当事人对这个结果满意,虽然是有罪判决,认为没有必要上诉。

 

在看了上面两个案例后,很多当事人可能会认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必要上诉。我们并非是要传达这样的意思,对于有无罪理据的案件,上诉是实现无罪的重要机会。

下面,看一起经典案例,当事人一审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通过上诉,最终被改判无罪

2016年9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上诉人张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简要介绍这个案件的时间轴:

2014年2月26日,本案经甘肃省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张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4年10月28日,张某某提出上诉后,甘肃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0月19日,兰州市中院重审再次判决张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最终,甘肃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判决张某某无罪。

这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在此不做过多介绍,但案件最终实现无罪,一方面是由于案件本身存在无罪理据,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律师通过不断的“抗争”争取来的无罪结果。

所以,我们常说,无罪案件是存在无罪基因的(事实与证据)。对于有一定无罪理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应力尽可能去争取有利的结果,抓住一切依法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机会。

如果一个案件本再没有辩护空间,一审判决的早日生效,对当事人也未必是坏事情。

 

最后,在刑事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提醒注意,原则上刑事案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在二审加中出现加重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多一次争取无罪、罪轻结果的机会。

但如果是检察院抗诉,或者是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二审法院仍可能作出重于一审的判决。事实上,这种加重刑责也并 非是当事人上诉所致,而取决于检察院的抗诉和新的犯罪事实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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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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