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19
何观舒:刑事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逃税罪
(一)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未明确规定)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二、抗税罪
(一)立案标准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税的;
(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五条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立案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九条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立案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取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骗取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未明确规定,可以比照骗取出口退税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明确规定,可以比照骗取出口退税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六、虚开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并未明确规定)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二条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数量较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三条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四条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数量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六条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并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罪名,应该是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六条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份以上(数量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七条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并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罪名,应该是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八条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数量巨大(并未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罪名的规定,应该在立案标准的五倍以上确定)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三条
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犯罪的十四个具体罪名中,除了抗税罪以外,单位都可以构成其他罪名。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