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05
黄坚明:毒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中文摘要】笔者结合亲自办理的、涉及死刑的走私贩卖毒品罪真实案例,以“证人、证言”视角为切入点,研究证人、证言在走私贩卖毒品命案无罪辩护中的作用,以探索毒品命案无罪辩护技巧,反思现行证人证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缺憾,并提出针对性立法建议。在上述走私贩卖毒品命罪中,涉案侦控人员涉嫌蓄意遗漏了多名可直接证实被追诉人无罪的关键证人,如130万元毒资背后的涉案钱庄老板、两批十台涉案机器的安装人和实际购买人、被追诉人的同居女友、涉案货柜重量称量人和体积丈量人及货物出口手续经办人等核心证人。核心证人的缺位,必然导致核心证人证言的缺失,必然导致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必然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论证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或其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论。
【中文关键字】证人 证人证言 毒品命案辩护 毒品命案辩护技巧
【全文】
侦控人员找案件核心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具有时效性,一旦错失取证良机,一旦时间久远,极容易导致证人证言及证言背后涉及的物证、监控视频等核心证据的灭失、遗漏,进而导致可直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缺失、灭失,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走私贩卖毒品命案(下称:走私贩卖冰毒命案),该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此案背后涉及的罪与非罪问题,被追诉人冤屈与否的问题,以及核心证人“频频被失踪、去向不明”的问题,都对此案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笔者所述的走私贩卖冰毒命案,无疑是剖析案件核心证人及其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何种影响的典型个案。笔者从辩方视角,以证人、证言为切入点,详细剖析此案背后存在的核心或致命疑点。
从法理上分析,侦控机关“能为、应为却蓄意不为”而导致案件核心证据灭失的,侦控机关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在司法实务中,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并没有贯彻到位,在核心证人、核心证人证言缺失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仍判处被追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命案绝非个案。对此,笔者认为:辩方应研究如何利用“以攻为守”的辩护策略,论证涉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遗漏了或蓄意隐匿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核心证人及其证言,并反证涉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存在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渎职罪的重大嫌疑,这才是解决上述核心证人频频被失踪或去向不明异化现象的“标本兼治”措施,也是辩方实现有效辩护目的的大胆尝试。下面,笔者就所述的走私贩卖冰毒命案证人频频被失踪或去向不明的个案现象展开具体分析和说明,并对此提出针对性立法建议。
一、交付130万元毒资的地下钱庄老板何以失踪
在走私贩卖冰毒命案中,甲某(化名)曾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中陈述,其收到了毒品下家从国外汇来的130万元毒资。将上述130万元毒资现金交付给甲某的是涉案地下钱庄老板乙某。但匪夷所思的是,在案卷宗中并无乙某的证人证言,也没有涉案缉毒民警无法找到乙某的情况说明。因此案涉及从国外汇款到国内银行账户的问题,办案人员按理应查明相应的收款银行及收款人账户,以及实际取款人是谁,具体于何时到涉案银行领取上述的130万元毒资,然后是由谁将上述130万元毒资交付给乙某,乙某又于何时何地将上述130万元交付给甲某。简而言之,在甲某当庭否认其曾收取130万元毒资的前提下,在甲某自认其曾收取130万元的口供内容属孤证的情形下,乙某是此案最核心的证人之一,其证言对查明此案核心事实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乙某不知去向了。涉案侦控人员可以找到乙某的妻子及涉案地下钱庄的其他工作人员,却唯独缺了涉案钱庄老板乙某,且无人对为何不找乙某制作询问笔录事宜作出合理解释。
从辩方视角分析,因此案核心证人乙某证言的缺失,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佐证甲某收到130万元毒资口供内容的真实性,此案应认定甲某收取130万元毒资的口供内容属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
二、夹藏66公斤冰毒的六台机器实物缺失,安装六台机器的安装人和实际购买人“被失踪”
在走私贩卖冰毒命案中,核心事实之一就是甲某利用六台机器夹藏了66公斤冰毒,然后将上述66公斤冰毒走私到国外贩卖。在此案中,涉案六台机器,其中两台机器是所谓的甲某同案犯丙某(化名)购买的,但经便利店老板加工和安装好;其余四台机器,均是涉案便利店老板替丙某购买的,为此该便利店老板应知悉其经手购买四台机器的来源、长宽高规格和产品型号。该便利店老板也完全有可能知悉涉案六台机器均是同厂家、同店铺、同型号和同重量的机器。同时,经办六台机器出口手续的货运代理公司经办人的聊天记录内容亦证实,涉案六个货柜总重量是390公斤,平均每个货柜重量是65公斤。
根据生活常理可知,只要查明六台涉案机器的厂家、销售店铺、长宽高规格及产品型号,便可通过购买同厂家、同型号的机器,然后再通过称重的方式,核实涉案机器的净重量。至于包装木箱的重量,也可以通过通行外贸打包方式确定其重量,诸多在案证人及同案犯均目击过该用木板全封闭包装的机器货柜;即便包装木箱的重量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实际误差重量无法高达涉案66公斤冰毒的重量。显然,此案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称重的方式,便可查明涉案货柜内是否夹藏有办案机关所认定的66公斤冰毒,便可认定被追诉人甲某是否是无辜的。
但遗憾的是,涉案办案人员明知涉案便利店老板的经营场地,明明可以找该便利店老板制作询问笔录,涉案侦查人员还陪同丙某购买涉案机器的同案犯丁某(化名)到涉案便利店进行现场指认,但此案偏偏缺失了该便利店老板的证言。
从辩方视角分析,单凭作为涉案六台机器实物的安装人和购买人即涉案便利店老板不到案,此案缺乏核心证人及其证言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涉案机器内根本就没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三、住处内查获42克毒品何以同居女友“被失踪”
在走私贩卖冰毒命案中,涉案缉毒民警在甲某住处查获了42克毒品,但甲某否认上述毒品是其所有的,并明确上述毒品是其朋友寄存在其住处的。对此,笔者认为:诸多案件核心事实,需向甲某同居女友核实,否则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甲某持有上述42克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始终没有找甲某女友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甲某与其女友居住在一起是客观事实,但该住处是其女友名下房产,并非甲某名下房产。就此案而言,此案无法排除上述42克毒品系其女友所有、甲某与此案无关的合理怀疑。
其二,该住处并非甲某一人独自居住,仅仅是案发前其女友有事外出。在此前提下,办案机关应核实甲某女友对其住处内存放有毒品的事情是否知情,甲某对此是否知情,其女友是否是同案犯,其女友是否吸毒,其是否是为了共同吸食而购买上述毒品并存放在家中。
其三,甲某否认其接触过夹藏上述42克毒品的包装袋,办案人员理应核实甲某女友是否接触过该包装袋,其是否打开过包装袋,是否知悉何时该包装袋已被寄存在其房子内。
其四,甲某在其口供中曾陈述,其曾从收取的130万元毒资中,支付了30万元款项给其同居女友,并每个月支付8000元生活费其女友。办案人员应找甲某女友核实上述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其五,甲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是否在国内居住,是否和其女友居住在涉案的房屋里,甲某是否在国外被当地警方羁押过,其同居女友对此是否知情,等等。
笔者不再赘述更多,上述诸多案件核心事实,办案人员均应找甲某女友做询问笔录以查明案件事实,但办案人员始终都没有找甲某女友核实上述诸多案件事实。事实上,此案也不存在无法联系上甲某女友的情形,甲某当然知悉其女友的电话及住处,也将此告知办案人员了。办案人员也当然知悉甲某女友房屋的具体位置,上述42克毒品就是在涉案房屋内查获的。
四、涉案十个货柜出口手续等事宜的经办人何以失踪
在走私贩卖冰毒命案中,在案证据已证实,涉案十个货柜出口前,物流公司和货运公司均应对将出口货物进行称重和丈量体积,报关公司还应为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匪夷所思的是,涉案十个货柜的称重经办人,以及丈量体积的经办人均不知所踪,经手货物出口手续的经办人也仅仅收集到其部分聊天记录,但实际经办人是谁不得而知,实际经办公司也不得而知。
五、核心证人及其证言缺失现象的立法反思
诸多异常现象出现在走私贩卖冰毒命案中,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毕竟笔者也办理不少毒品命案官司。不可回避的是,因时间久远,也不排除证人因工作变换等因素,导致各方无法再联系上上述的涉案核心证人;或因时间久远因素,销售涉案机器的店铺已倒闭,店铺经营者早已去向不明(也是本案关键证人),或者证人早已忘记具体在哪家店铺购买,进而导致关键物证、关键证人的缺失。显然,一起走私贩卖冰毒命案,何以频频出现核心证人失踪或被失踪,何以出现卷宗中根本就没有询问核心证人的笔录,这值得法律人深思。为此,笔者也曾多次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办案机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复,也没有调取任何物证或制作核心证人的询问笔录。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证据,但应由谁对蓄意不找核心证人制作证言或放任其他核心证据灭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罪责呢?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案人员在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方面,何以出现如此诡异的异化现象,这同样值得法律人深思。
笔者认为: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凡属无法排除核心证人及其证言可直接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应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以便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处于一审阶段的,审判机关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以便侦控机关补充证据;处于二审阶段的,审判机关应宣告被追诉人无罪,或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并不应对被追诉人作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决;处于申诉阶段的案件,受理机关应依法作出再审的决定,或建议法院作出再审的决定。需要强调的是,在一案件中,出现多位核心证人缺失情形的,上级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对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已查明其是否涉嫌渎职或蓄意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从死刑案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视角考虑,笔者认为:凡是直接接触、目击涉案毒品实物及其包装物、涉案巨额现金毒资、银行收付大额毒资的书面凭证、走私涉案货物等毒品命案核心证据、核心事实的核心证人,均应出庭作证;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也应找上述核心证人制作相应的证人证言;否则,审判机关应宣告相关案件被追诉人无罪,或不得对被追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他,真正的辩护律师,都期望世间没有冤假错案,都期望无人被冤杀、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