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7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在今年四月的时候,“莫言在线”发表过一篇强烈抨击金融腐败为民伸冤的文章。他针对的是全国各地政府批准出问题的那些融资平台。文中称在这场“金融灾难”中,这些公司的行为在最初的时候均是官方所倡导、官办媒体反复宣传的,如同在6月21日,被公安立案侦查的联璧金融,据天眼查企业征信平台显示,同时在与联璧金融关系匪浅的斐讯通讯任职高管的倪新建,正是原上海松江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而善林金融更是成为了中国女子排球队的高级赞助商。作为受害人的投资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这些看似合法的P2P网贷平台的非法性。
那么,从专业金融犯罪辩护角度看,如何识别P2P网贷平台?如何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一、非法性
这里的非法,是指吸收存款的行为未经批准,而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向公众集资或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但并不意味着凡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对于当下众多的P2P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来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列举出十二项禁止性规定,包括: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上述行为不仅会侵犯网络金融管理秩序的底线, 更会给投资人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因为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意味着平台可以沉淀资金, 形成资金池,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的情形。自融就等于是自己为自己借钱,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 平台便只能通过提高利润来进一步吸引投资并且擅自挪用资金用于垫付坏账,更有平台直接跑路。虚假宣传、蒙骗投资人或借款人容易导致交易双方产生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在实际上由平台经营者掌控, 且平台经营者能够轻易地操纵标的并躲避监管。
二、公开性
关于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广告等等。不能因为其公开方式的权威性而轻易的认为其合法。如善林金融,就曾是中国女子排球队高级赞助商,但仍逃脱不掉涉嫌非法集资的命运。
三、利诱性
上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禁止性规定中,(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其实就属于利诱性。而且,其最主要表现就是,高利吸储,即使用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保本付息。这也是当下P2P网贷平台最常见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一点,便可以初步确定其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例如,善林金融理财产品的年化率在10%至12%左右;联璧金融理财产品,6月期定期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12%;e租宝的理财产品年收益9%至14.6%。
四、社会性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社会性这一特征,其实主要表现为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借款的对象不同。这一特征可以将非法集资类犯罪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民间借贷的借款对象往往是亲友、同事等熟人之间。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
根据《集资案件解释》,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1)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或者单位。(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
以上四种特征,同时存在于当下绝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中,认清他们的本质,及时下车,莫有侥幸心理。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非法集资类犯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类犯罪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
写于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