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你,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作无罪处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1


9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你,

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作无罪处理?


周逸舒: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与辩护中心研究员


近日,多个世界杯竞猜平台停售彩票,实质上,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只是一种违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通过建立世界杯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则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笔者在“把手案例”检索到9份与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相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其中,酌定不起诉3份,证据不足不起诉6份。通过分析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可为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思考路径。

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酌定不起诉

检察院对于适用酌定不起诉,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如果当事人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也不能从证据方面阻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就要从参与角色、所起的作用、接受赌资金额的多少等等角度,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达到足以起诉的标准,并且,还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院,以促使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下面通过3份酌定不起诉决定书加以说明。

(一)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作出酌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在湖南省龙山县龙检公诉刑不诉[2017]3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查明,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6月13日-7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获得赌博网站“皇冠网”(网址hg0088.com,提供各类体育项目的赌博)的赌博账号,提供给周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为皇冠网担任代理,使用赌博账号接受他人投注。陆某某接受周某某银行转账130余万元(赌博盈利)。2017年10月9日,陆某某主动向龙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

不起诉理由:检察院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退回赃款400000元,移送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案件分析:陆某某将世界杯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他人担任代理,接受他人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但是,陆某某只是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给他人从中参与利润分成,自身并没有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类似检察文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荔检公刑不诉[2016]86号不起诉决定书

(二)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初犯、偶犯,没有获取非法利益,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作出酌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汕某某检诉刑不诉[2016]3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查明自2014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阳光海岸花园二区5栋601房的家中,利用“中佳”、“新宝2”等赌博网站提供会员账号供他人参与赌博投注“时时彩”和世界杯足球赛,并负责结算和交接赌资。至同年9月3日被抓获时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受了三名下级会员即违法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的投注,输赢赌资总共约为人民币100000元,其中输给违法人员张某甲阳某某人民币三万多元(已结算)、赢了违法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共人民币七万元(未结算)。

不起诉理由: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非法“牟利”还没有获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件分析:王某某利用赌博网站提供会员账号供他人投注,并负责结算、交接独资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但由于其只接受了三人投注,接受的赌资数额也较小,也尚未获取非法赌资,故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情节,依法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起诉

检察院要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必须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条件以及证据不足的实质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的裁量权在检察院,但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的案件,则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否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一)要注意查阅全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以下任一事实: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要注意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如果只有当事人关于参与了世界杯网络赌球的供述,而无其他关于接受投注、资金结算等内容的证人证言、赌资结算的银行流水明细等等证据,是不能够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三)要注意证据的证据资格能力问题,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尤其是言词证据,如果发现言词证据存在非法取得情形,可向检察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从而排除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下列6份不起诉决定书,尽管侦查机关认定具有开设赌场的事实,但在补充侦查之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1.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东检公诉刑不诉[2016]17号不起诉决定书

2.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东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不起诉决定书

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东检公诉刑不诉[2016]19号不起诉决定书

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6]51号不起诉决定书

5.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甬鄞检刑不诉[2016]10号不起诉决定书

6.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湖检公刑不诉[2015]43号不起诉决定书

结语:对于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虽然笔者只找到了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书,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从“法定不起诉”的角度考虑,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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