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通银行“好享贷”业务中的资金套现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0


将交通银行“好享贷”业务中的资金套现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好享贷”业务是依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申请,交通银行审核通过后为客户指定信用卡主卡提供除信用额度以外另行授予的消费信贷额度,即”好享贷”额度,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记入”好享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的业务。

根据交通银行“好享贷”业务条款细则,客户可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或客服热线等交通银行认可的方式,指定信用卡申请本业务。交通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时的信用情况、消费用途等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及具体额度。根据笔者拨通交通银行信用官方客服400-800-9888,对”好享贷”业务的了解,只要交通银行信用卡持有人对“好享贷”业务提出申请,交通银行便会通过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对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好享贷”额度,通话过程会对部分内容录音,而对申请人的消费用途,以及其他情况几乎不做审查。那么,申请人将“好享贷”额度的资金套现,之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呢?

“好享贷”额度内的资金,是否可以视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当下,对此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相关条例,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将“好享贷”额度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等虚假消费的方式,通过POS机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转换成现金(以下简称套现),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担保的免息贷款。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好享贷”额度的资金可以视为信贷资金。

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涉及两个时间点,一、申请并获批“好享贷”额度之时;二、将“好享贷”额度的资金以套现的方式转出之时。在哪个时间点获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将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若在申请并获批“好享贷”额度时,即视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的法律风险?

“好享贷”业务中,行为人向交通银行信用卡部门提出申请后,银行会依据信用情况批准相应的额度,一旦获批,该额度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完全可以由个人支配,虽然无法通过ATM机或者银行柜台取现,但完全可以视为获取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即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在“好享贷”业务中,行为人只需要提出申请,银行便会通过行为人平时的消费信用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判断,期间,银行对其他事项并不做出审查,故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将“好享贷”额度的资金予以套现,之后高利转贷给他人,如果在申请”好享贷”额度时已经具有了转贷牟利的目的,是存在高利转贷罪的法律风险的。

在“好享贷”资金额度内,以套现的方式转出,以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也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贷款的实际用途,事实上,借款人不按照申请时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其贷款的理由和申请贷款的条件即为虚假。套现的行为,虽然现实中可能具备各种合理性,但套现的实质就是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实际上改变了资金用途,若在”好享贷”资金额度内套现,即视为获取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那么,该行为便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行为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高利转贷罪的条文表述可知,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便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在对“好享贷”额度的资金进行套现时,便已经具有了高利转贷他人、牟取利益的目的,否则,行为人依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那么,“好享贷”套现后,才产生了转贷他人谋利的目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高利转贷罪的条文表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本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就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高利转贷罪罪辩护律师;高利转贷罪有效辩护;“好享贷”业务

撰写于2018年6月20日


阅读量:128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倪菁华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