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无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应认定无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8


贩卖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无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应认定无罪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贩卖毒品无罪案件。本案中毒品并未交易转手,一直放在电脑桌上。被告人吴某在供述笔录中有过口头表述“随口答应这些冰毒以3000元卖给尹某,但尹某说没钱,先欠着。”但尹某实际并未支付款项,没有交付毒品。事实上,冰毒一直放在电脑桌上。案发当天吴某也没有想把毒品卖给尹某的意思。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需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司法原则。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毒品贩卖的犯罪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吴某并不存在将毒品进行贩卖的客观行为亦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刑初字第047号,来源:无讼网,篇幅所限,略有删减。)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个体工商户。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吴小六子,农民。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立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郝树江、被告人尹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吴某在被告人尹某租房处将6克多冰毒向尹某出售并与尹某、张某等人共同吸食。

2、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多次在自己位于遵化市龙源小区35栋2单元202室、遵化市文礼大街145-6-101室的租房处容留吴某、张某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

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多次在自己位于遵化市龙源小区35栋2单元102室、遵化市文礼大街145栋6单元101室的租房处容留吴某、张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冰毒疑似物品、冰锅、电子秤等物品、证人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尹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化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二、贩卖毒品罪事实

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吴某在他处开支3000元购买冰毒约7克,后在被告人尹某租住的遵化市文礼大街145栋6单元101室与被告人尹某及案外人张某、李某共同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冰毒一直放在电脑桌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的多次供述:

(1)其第一次供述称,其从“熊哥”手花3000元购买冰毒后到尹某租房处,因袋子要漏,尹某换个袋子。尹某和其说这些冰毒卖给他,其虽答应,但只是想看看这些冰毒是否值3000元,尹某没有把钱给其。

(2)第二次供述称,其随口答应这些冰毒以3000元卖给尹某,但尹某说没钱,先欠着。

(3)第三次供述称,尹某让把冰毒卖给他,给3000元钱,其未同意。李某又说给其1000元钱,其虽答应,但没人给钱。

(4)第四次供述称,其未说过将冰毒卖给尹某。

(5)当庭供述称,此前借给尹某夫妇两万元,用于尹某做买卖、孩子上学,没有把冰毒卖给尹某,买来想一块吸,以前尹某、张某也无偿提供毒品。警察到时冰毒还放在电脑桌上。

2、被告人尹某供述:在2013年11月7日晚,其在文礼大街的租房处呆着,张某、吴某先后到其家。吴某拿的冰毒袋子要漏,其给分装在几个小袋子里。吴某当时问那些冰毒值3000元吗,吴某没有将冰毒卖给其和李某的意思,其也没钱,以前向吴某借过钱,也买不起。

3、被告人尹某当庭供述:案发那天,吴某拿着冰毒问其值3000元吗,其说值,大家就一块吸了。以前大家也一块吸,没收过钱。冰毒一直放在电脑桌上。案发当天吴某也没有想把毒品卖给其和李某的意思。其以前向吴某借过钱。

4、证人李某证言:其回家看见尹某、吴某、张某正在吸毒,吴某说这些毒品是3000元买的,让尹某和其卖给别人或自己吸食,其让把这些毒品给“黑子”,让“黑子”卖了,吴某不高兴了,说不要钱了,其就说先把这些毒品保管起来。一会儿,就被警察查获了。

5、证人张某证言:案发当天吴某拿来两袋冰毒,问尹某值3000元吗,尹某说值,吴某说给钱,尹某说没钱,先欠着。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

尹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吴某否认向他人出卖毒品。

根据控辩双方的观点及现有证据,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购买毒品后,是否向尹某等人贩卖,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被告人尹某、证人李某、张某均否认向被告人吴某购买毒品,且被告人吴某否认向他人出卖毒品。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无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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