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27
韩武斌律师、卢泳霖
目前的烟草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兴烟草产品,但这些新出现的产品与传统的烟草产品有所不同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市场内的新型烟草产品已经不局限于使用提取烟碱以作为原料,而是转以使用化学合成烟碱作为原料。那这样,便会引发出一个新问题:使用合成烟碱制作出来的产品,行为人对这种类型的烟草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能否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罪?
我认为,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烟草类产品,其烟碱来源是合成烟碱的话,结合目前的现有规定来说并不宜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具体原因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10月13日最新发布的2026年第3号公告,其中就明确表示:“用于无烟气烟草制品和其他涉烟产品的烟用烟碱(盐)按照烟丝管理。烟用烟碱(盐)应当从烟草中提取、制备。”在这份公告之中,就已然明确表示烟碱应为“提取烟碱”。那这也就是说,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烟碱来源为合成烟碱,便就并不为“无烟气烟草制品”,此时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和判处刑罚。
但其实,在这一最新公告发布出来之前,也应然可以得出烟草制品的烟碱来源应为“提取烟碱”的结论。3号公告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突破或是更改,而只是在延续先前的规定,并且再将“烟草制品的烟碱来源应为提取烟碱”的结论表述得更为明确化罢了。之所以这么说,这是因为:
在3号公告之前发布的1号公告(2026年)中,此公告表示“无烟气烟草制品”是按照卷烟进行管理的。而在我国现行有效的GB/T 18771.2-2015烟草术语 第2部分: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2烟草制品2.1卷烟:“用卷烟纸包裹烟丝(3.18)卷制(4.4.29)而成供人们燃吸的烟草制品。”以及,在国家烟草专卖局2026年7月22日发布的《卷烟鉴别检测规程》中就提到:“4.1 卷烟是指以全部或部分烟草为原料,用卷烟纸或其他材料包裹后加工制成的,供人们燃吸或以其他方式抽吸的烟草制品,不包括雪茄烟。”因此,结合上述关于卷烟的规定,若无烟气烟草制品是按照卷烟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而卷烟又都是以“提取”的烟草或烟丝作为原料的,那也就是同样需要要求:“无烟气烟草制品”也使用的是“提取烟碱”。
并且,对于电子烟而言,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表述为: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且纯度不应低于99%。这也同样可以看出,对于作为新型烟草制品的电子烟,国家对其的要求也是需要其使用的是“提取烟碱”。
最后,放眼当下的国际通用标准,也是要求烟草制品中的烟碱为“提取烟碱”。根据联合国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已签署),其第1条对“烟草制品”的定义为:(f)“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因烟草制品一定需要以“烟叶”作为原材料,所以国际对烟草制品的认定标准首先是要求其是含有烟碱的,并且世卫公约还明确要求了该烟碱得是“提取”而来的。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含烟碱类产品是否能被认定为是“烟草制品”时,从遵循国际惯例的角度来说,在需要其应含有烟碱的这一前提之下,还得保证这一烟碱为“提取烟碱”。
因此,综上所述,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烟草类产品,其烟碱来源是合成烟碱的话,结合目前现有的规定且在并未有更新规定出台之前,并不宜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