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交易环节赚差价=受贿?——从检例第247号看定罪逻辑与辩护路径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16


虚增交易环节赚差价=受贿?——从检例第247号看定罪逻辑与辩护路径

李泽民律师、张利琪

引言

202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专门回应虚增交易环节、放贷收息、房产交易、投资收益和原始股预期收益等五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

其中,检例第247号W某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案例,其在真实合同、真实货物、真实资金流转的外衣下,通过人为增设中间环节输送差价利益。

本文旨在梳理该指导案例确立的定罪逻辑,并从辩护角度分析,什么样的中间环节生意可以不认定为受贿,以及在难以否定定罪的前提下,如何围绕定性、数额与证据做精细化辩护。

一、指导案例解读:检例第247号王某某受贿案

先来看看本案的基本案情。W某某系某省厅副厅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发电公司在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按W某某提议,三家公司改变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的惯例,在采购链条中增设W某某妻子实际控制的A公司作为“代理环节”,并抬高采购价格。

A公司收到货款后再向原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均由品牌供货商与三家公司直接对接完成。A公司无实质经营、无人员场地、无真实服务、无市场风险,仅靠“转手走账”获利3395万余元,W某某对此知情。

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W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二、定罪逻辑的四个要点

从检例第247号的要旨和案情来看,办案机关认定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通常需要同时印证以下几个层面的事实。

首先是职务帮助与利益输送之间的对应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通过抬高采购价、让渡差价作为"回报",两者在时间、事项上应当存在因果关联。

本案中,W某某先利用职权为三家公司提供了帮助,随后主动提议三家公司关照其妻子,三家公司随即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向其输送利益,职务帮助在前,利益输送在后,因果链条清晰。

其次是增设的中间环节有无商业必要性与实质经营,正常商业中介应承担信息匹配、谈判、物流、仓储、售后、垫资等某项职能,而本案中A公司对交易无任何实质贡献,不参与选商议价、不存货、不售后,纯属“走账通道”。

再次是中间方是否承担真实市场风险,本案中A公司既不承担垫资压力,也没有库存风险、售后责任,收益事先即已锁定,属于“稳赚不赔”的买卖,不具备真实商业经营的盈亏波动特征。

最后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利益输送是否明知,W某某主动提议三家公司关照其妻子,且对A公司的获利情况完全知情,具备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

综上,本案认定W某某构成虚增交易型受贿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形式上是市场交易,实质上是权钱交易。

也就是说,当中间的交易环节不存在实质上的商业性质、所获利润差价是职务行为对价且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时,就应当穿透合同外观,认定为受贿犯罪。

三、辩护视角:定性抗辩与数额优化的实务路径

需说明的是,撼动上述某一认定要素,并不当然意味着全案无罪。在新型隐性受贿案件中,更务实的辩护目标通常在于,能否定权钱交易本质的,争取不成立受贿或仅认定部分数额;难以否定定性的,则通过核减数额、区分既遂未遂,实现量刑大幅下调。具体如下所述。

(一)定性抗辩:论证该环节属于正常市场交易,阻却受贿罪的认定

若能证明中间公司确实提供了真实商业价值,那么公职人员所获差价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经营利润而非贿赂。

为此,应当举证中间方的实际投入与履约情况,例如收集人员工资表、办公场所租赁、参与供应商遴选与价格谈判的记录、采购/物流/仓储/安装/售后责任书等,证明中间方并非“空壳走账”。

同时,论证增设环节的合法目的,比如为资质合规、供应链优化、区域代理授权、风险隔离、垫资纾困等商业目的而设,并提交行业惯例、交易方案、成本分析报告佐证。

此外,还要举证差价系市场公允利润,符合市场性特征,实务中可以引入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专家意见,证明加价幅度在合理区间,非“畸高让利”,且收益随市场行情浮动而非事先固定。

(二)切断职务行为与差价的对应性

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谋利事项与增设环节在时间上是否具有关联性,若二者并无时间衔接,或增设环节与谋利事项无关,就难以认定具有对价关系。

若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收受“商业机会”、虚增交易环节不知情、未授意,且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明知差价是其具体职务行为的对价,则应当主张该公职人员不具有受贿故意,阻却受贿罪的成立。

(三)数额辩护:精准核减,争取降档

在数额辩护方面,犯罪数额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该要素是职务犯罪辩护中性价比最高的切入点。在办理受贿类案件时,辩护律师通常围绕核减犯罪数额展开。

具体来说,我们会通过梳理中间环节真实发生的税费、人力、场地等必要经营成本,依法主张从受贿数额中扣减,避免将账面毛利、流水额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

在此基础上,着重确认是否部分差价已约定但尚未实际转移、结算,或资金仍在中间环节未流入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若属于此类情形,则应主张行为人收取差价的行为系未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还需严格区分涉案交易与当事人的正常经营交易,剔除与虚增环节无关、属于正常商业往来的数额。

(四)证据与程序性辩护

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价格认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即要确认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计算方法(是否未扣除正常折扣)是否合法,若其中存在瑕疵即可申请重新鉴定。

同时,应当注意审查请托人证言的稳定性,申请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排查诱供的可能;以及核查资金流向证据链是否完整,有无第三方实际参与分成等。

四、结语

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的争议本质,是一场关于“什么是真实交易”的博弈。检例第247号告诉我们,合同、货物、资金齐备,不当然等于正常商业行为,当中间环节无实质经营、差价与职务行为对应、行为人明知时,将被认定为受贿。

反过来,辩护也应紧扣“真实性”二字展开,即交易环节有无商业必要、中间方有无实质经营与风险承担、差价是否公允、本人是否明知、数额是否准确等。

在定性抗辩之外,也要重视数额核减。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往往不是全或无的博弈,而是在事实与法律基础上,一层层剥离不实指控、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面对此类指控切忌简单辩解“这就是正常生意”,而应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对采购惯例变化、经营要素归属、利益事先固定程度、资金流向等核心事实做精细化证据审查,制定兼顾定性突破与数额优化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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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执行主任,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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