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研究(二):分清游泳教学的正常教学触碰与猥亵法律红线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9-28


少儿游泳教学具有特殊性,水下教学、初学辅助、应急施救场景中,适度肢体接触是保障学员安全、完成教学动作的必要手段。实践中,有时候难以区分正常教学辅助与不当触碰,心存安全顾虑;有时教练也因边界模糊面临被误解、被追责甚至遭遇冤假错案的风险。

本文结合《刑法》及司法裁判规则,秉持客观中立原则,双向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从业者合法权益,清晰界定猥亵儿童罪定罪标准与游泳教学肢体接触的合法边界,既坚决抵制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也全力守护合规教练的职业权益。

一、猥亵儿童罪法律规定以及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猥亵多人多次、当众猥亵、手段恶劣、造成儿童严重身心损害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本罪定罪绝非单纯以“发生肢体接触”为依据,而是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严格把控入罪标准,有效规避冤错情形,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1、14周岁以下儿童不具备性处分同意权,仅针对具有性意图的不当行为。纯粹基于教学、施救、保护目的的合法接触,不在前述范围内。

2、法律不排斥游泳教学中的合理肢体辅助,主要惩戒以性刺激、满足私欲为目的的刻意触碰、骚扰行为,无意擦碰、刚需辅助等正常教学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不予入罪。

3、教练作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从业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控缓刑、可适用从业禁止,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规执教行为不受不当追责。

二、游泳教学合法肢体接触与违法猥亵行为界定参考标准

✅合法合规的正常教学

凡符合行业规范、教学刚需的肢体接触,主观上无任何不正当目的,均属于合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1部位合理:仅触碰肩膀、上臂、背部、腰部外侧、大腿外侧等教学刚需区域,用于矫正泳姿、维持学员平衡、应急施救。

2动作必要、时长可控:接触瞬间完成、点到即止,无停留、无揉搓、无反复刻意触碰,完全为解决教学问题、规避安全风险。

3场景公开:全程在营业时间、公共泳池开放区域进行,处于公众可视、监控覆盖范围,无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

4行为规范:触碰前提前告知学员,优先使用浮板、教学杆等教具减少直接接触,沟通内容仅围绕教学训练,无异常话术、无私密要求。

❌ 违法红线:可认定为猥亵的高危行为

行为人主观目的偏离教学履职,以寻求性刺激为核心,实施超出合理教学范畴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犯罪:

1、刻意触碰胸部、臀部、裆部、大腿内侧等隐私部位,或故意伸入泳衣、泳裤内侧接触私密区域,无任何教学必要性。

2、无合理理由进行长时间贴身搂抱、按压、揉搓,反复触碰隐私区域周边,动作超出正常教学辅助范畴。

3、刻意规避公开场景,利用闭馆、无人时段、更衣室等私密环境,单独滞留学员、开展一对一密闭接触。

4、私下单独联系未成年学员、拍摄学员身体特写、要求学员拍摄私密影像、摆怪异姿势拍照录像,属于典型的隔空猥亵及关联违法行为。

5、利用教练身份职权胁迫学员,以停课、取消考级、追责为要挟,逼迫学员配合不当接触,并要求学员保密、不得告知家长,属于法定恶劣情节。

三、律师结语

未成年人权益需要绝对保护,从业者的合法职业权益同样需要公平守护。法律的底线是双向的:坚决严惩借教学之名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严格恪守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不扩大追责、不主观推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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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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