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23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核心在于“涉案产品经检验/鉴定含有违禁物质” + “当事人存在产销行为”。
因此,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有毒有害”属性的起点,是辩护中必须直面并需要予以动摇的基石。
有效质证这些专业证据,往往能从根本上瓦解指控体系。
首先需明确两类证据的性质:
1、检验报告主要回答“是什么”,即通过技术检测,确认涉案产品中是否含有特定化学成分(如西布曲明、他达拉非)。
2、鉴定意见:主要回答“属什么”,即对检测出的物质或涉案产品的整体性质进行法律或专业定性(如判定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证据地位上,需注意: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包含“鉴定意见”而未列“检验报告”,但根据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检验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审查认定规则参照鉴定意见。
这意味着,检验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具备法定证据资格,但必须接受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严格审查,若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样可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二、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从以下四个核心方向切入,层层解构其证明力:
1、溯源:审查扣押与抽样程序是否合法
检测样本,来源于侦查机关的扣押。若扣押程序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则样本的来源与同一性存疑,后续检测如同“沙上筑塔”。
常见程序违法包括:
扣押时未现场清点、封存不规范;
扣押后擅自分装、替换包装;
扣押清单记录不清或与实物不符;
扣押过程缺乏合法有效的见证人等。
程序违法是质疑证据合法性的“釜底抽薪”之策。
2、限界:检验结论的证明范围有多大
必须严格区分“同批次”与“同类型”。
一份有效的检验结果,原则上仅能证明其所抽样代表的特定批次产品的属性。
例如,当事人先后从同一上家进货多次,仅在最后一批库存中检出违禁成分,该结论不能当然推定之前批次的产品同样有问题。
辩护中必须精确锁定检测样本对应的具体批次,防止办案机关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3、求真: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
在生产者偷工减料、违法添加不均匀的极端情况下,库存产品中可能只有部分含有违禁物。如果侦查机关抽检的样本恰好是这部分“特殊产品”,而其他大部分同款产品并无问题,那么以该样本的检测结果来认定全部产品,显然不公。
此时,样本的代表性就成为核心争议点,可申请对全部库存进行重新检测或扩大抽样范围,以查明违法产品的真实比例。
4、辨源:产品来源能否精确区分
当当事人有多个进货渠道时,需严格区分不同来源的产品。
例如,当事人从A、B、C三个上家购入外观相同的产品,但案发时库存均来自C。即便C的产品检出问题,在无法追回A、B所售产品并检测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A、B所售产品同样含有违禁物。
“同款同包装”不等于“同质”。
通过精确区分来源,可以有效限缩涉案金额,实现罪轻甚至部分无罪的辩护效果。
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虽具专业性和权威性,但并非无懈可击。
成功的辩护,在于以严谨的法律与技术视角,审查其生成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限定其结论的每一分效力。
从扣押源头到样本代表,从批次限定到来源区分,精准的质证如同精准的手术,目的正是为了切除证据链条中不合法、不真实、不相关的部分,从而在看似坚固的鉴定壁垒上,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