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取证不能、管辖权错误”背后的彻底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13


广强律所主任黄坚明律师按语:辩方开口就是申请办案人员回避,闭口就是某地公检法机关管辖某某案是管辖权错误?这究竟是辩方有效辩护对策,还是“死磕”式、表演式辩护的常规动作?针对此问题,我们坚持上述问题背后没有标准答案,准确的回答都是因案而异。

有的案件,辩方应申请管辖权异议及申请办案人员整体回避,有的案件辩方没有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主动指定异地管辖,有的案件申请了但相应的办案人员拒绝回避,坚持具体个案管辖没有错误,但最终结果有时恰好反证辩方的观点是成立。

这些都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真实案例,这些绝非普通网友或法学院学生能凭空想到的辩护实务知识。针对此问题,我们将进行更详细的论述和分析说明。具体如下:

一、辩方申请管辖权异议及办案人员整体回避背后的有效辩护问题

案例一:某地某局长朱某被指控犯三宗罪,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提出指定异地管辖的申请,但被办案机关驳回申请;到了法院阶段,我们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办案人员整体回避申请,结果是成功了,被法院采纳,最终案件被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三个罪名均成立的话,朱某被判犯三宗罪,其潜在刑期应在二十年以上,但管辖变更之后,检察院认定朱某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成立;到了一审阶段,广州中院认定朱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不成立,此案后续仅仅认定受贿罪,最终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坚持管辖权异议及整体回避辩护策略,为后续有效辩护奠定基础。

案例二:这是广强律所办理的涉毒案件,因案件涉及管辖权异议成功,相应办案机关裁定管辖权错误,裁定由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管辖,且随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实体指控成立与否另说,但管辖权异议及整体回避申请辩护成功,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这无疑是阶段性辩护成功的成果所在。

案例三:这是本人办结的重大涉毒无罪案,并非是辩方申请管辖权异议及办案人员整体回避的案件,而是案件移送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经过一个月的审查起诉程序,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检察院主动变更管辖,将此案移交异地检察院管辖,后续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期间,还经历检察院通知家属陈某某已获取保候审,但到看守所门口接人时,却被告知办案人员变更决定了,被追诉人陈某要继续羁押,何时能释放不得而知。当然,十一天后,我们最终收到陈某获得取保候审的通知且成功办理取保手续;在经过约8个月之后,某地检察院最终对陈某等五人作出不起诉释放的决定。

当然,我们实际办理的涉及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变更且最终无罪结案的案例还有,我们不再赘述,目的是想证实,司法实务中管辖权异议及整体回避申请,在某些个案当中就是无罪辩护的有效对策之一。

二、“管辖取证不能”背后的彻底无罪辩策略及逻辑分析

境内公检法机关对服刑人员郭某某涉嫌毒品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更不具备管辖该案之时空条件及实质性侦查取证权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某及其女儿郭某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是管辖错误、实体错误且不具备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之时空条件的冤假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境内公安机关对在境内服刑人员涉嫌新罪或漏罪的情形没有管辖权,其对正在境外服刑人员涉嫌新罪或漏罪的情形更是当然没有管辖权,此案竟然出现某市当地公检法机关对正在某境外监狱服刑的郭某某及其女儿(案发前一直在境内)郭某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名的犯罪有管辖权的谬误情形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当然属于管辖权错误的冤假错案。

其二,郭某某在涉案期间不具备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时空条件及此案有罪证据链中断,本案没有任何一份有效证据可证实郭某某涉嫌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境内公检法机关意图管辖郭某某涉嫌犯罪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郭某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案发时间是在某年某月某日至第二年2月期间,但在上述期间内,其父亲郭某某一直在服刑当中,致使其父亲本人根本就不具备独立作案实施任何性质之犯罪活动的时空条件。

在这样的前提下,在本案缺乏可直接证实郭某某有在某某监狱区域从事何种性质之具体犯罪活动的前提下,某市某某区的公检法机关认定其对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毒品犯罪一案具有管辖权的结论是错误,据此认定其犯罪所得就是其女儿郭某云在上述涉案期间内所取得的犯罪所得之有罪结论明显荒谬,据此认定其对郭某某、郭某云两人涉嫌共同犯罪或上下游犯罪一案而具有管辖权的结论明显荒谬的。

其三,某市当地公检法机关对正在某境外监狱服刑的郭某某涉嫌犯罪案一案不具备管辖此案的时空条件,不具备境外执法及调查取证的时空条件,此案办案人员从未对域外区域进行调查取证的客观事实,此案“管辖不能、调查取证不能”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某涉嫌犯罪一案实属管辖权错误的冤假错案。

从底层逻辑角度,境内公检法机关不具备管辖郭某某涉嫌犯罪一案的根源是境内公检法机关在某境外监狱之案发地没有执法权,自然也没有调查取证权,且涉案侦查人员至今为止没有收集到任何可证实郭某某确实涉嫌犯罪的客观性证据,本案单凭境内公检法机关对郭某某及其女儿郭某云涉嫌犯罪之境外环节没有取证权且客观上没有收集调取到任何一份在境外形成之客观性有罪证据的客观事实,此案涉案公检法机关对郭某某涉嫌犯罪一案不具备管辖之时空条件,不具备境外执法及调查取证之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此案是管辖权错误、取证不能、管辖不能的冤假错案。

其四,郭某某约在二十多年前就开始在某境外监狱服刑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在郭某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当中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境内公检法机关对郭某某涉嫌毒品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其五,从办案程序及案件基本事实角度分析,从本案卷宗材料看,我们辩护人尚未看到郭某某被刑事立案、侦查及网上通缉的材料,也没有看到郭某某涉嫌何种犯罪的具体证据线索材料,本案的实质是将郭某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境内证据线索材料本身,等同于郭某某在境外涉嫌某种具体犯罪(罪名不详)的证据线索材料本身,如此断案的逻辑明显荒谬,如此立案、侦查的办案程序明显违法。

显然,某市当地公检法机关单凭郭某云(一直在境内工作和生活)在涉案期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相关证据材料,便据此推定郭某某本人在涉案期间也必然涉及犯罪,其郭某某及其女儿郭某云涉嫌共同犯罪或上下游犯罪一案必然有管辖权的立案逻辑、入罪逻辑则明显荒谬。

其六,从全部在案证据线索材料、在案事实角度分析,本案全部在案证据线索及在案事实均形成于或发生于大陆境内,本案不涉及任何形成于某国境外监狱区域及其他境外案发地的证据材料,此案特殊之处在于以境内侦查机关所调查取得的“境内”证据材料材料,推定正在境外服刑的郭某某在“境外”实施了或参与实施了基础犯罪事实、境外上游犯罪的事实属实,然后据此认定陈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然后据此得出境内公检法机关对郭某某涉嫌犯罪一案、郭某云涉嫌犯罪一案均有管辖权的入罪逻辑明显荒谬,管辖权成立之时空条件不符、具备侦查调查权之基础条件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郭某某涉嫌犯罪一案是彻彻底底的管辖权错误型冤假错案。

因此,本案单凭某市某区当地公检法机关对远在某境外监狱服刑中的郭某某涉嫌某种犯罪(具体罪名不详)一案没有管辖权的客观事实,单凭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无法出境执法及调查取证的客观事实,单凭此案涉及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不具备管辖此案之时空条件、执法权限、到境外进行调查取证之可行性的客观事实,单凭此案现有境内证据线索材料无法认定境外服刑人员郭某某涉嫌犯罪,更认定其对此案涉及服刑人员陈某涉嫌新犯罪事实一案有管辖权的入罪逻辑、办案逻辑明显荒谬。

这就是我们坚持对某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及申请某地公检法办案人员整体回避的直接理由所在。当然,此案背后更涉及其他更严重的违法办案情形、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我们将进行更详尽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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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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