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狱中”突发罕见疾病,律师救人一命?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06


广强律所主任黄坚明律师按语:这是我们亲办的真实案例,是十六年刑事律师执业生涯中最惊险的一次会见,更是我们深感后怕的一次会见。我们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事件、不测事件,更不希望因自己的应对措施不够专业、不够强硬、不够迅速有效而延误当事人的病情,更不希望其因遭受严重病情而严重伤害自己身体。但遗憾的是,我们知晓其突发罕见疾病的时间点还是太晚了,早已知晓其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涉案看守所管教人员最初不重视此事,最后以限制当事人会见律师为由隐匿其病情,最终导致当事人被延误治疗的客观事实,都充分证实刑事辩护、刑事会见的专业性,绝非人人可胜任的。我们为何要撰写此文,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告诫律师同行或专业法律人员,应如何有效应对十年一遇、甚至百年难遇的极端突发事件。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专业律师不仅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理争议,有时还要直面当事人遭遇突发严重疾病的紧急状况。在一起由我所承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羁押于某地某看守所的当事人陈某在半年前就经历了一场生死劫难。介入此案之后,我们多次会见了陈某,且此案案发之后,陈某一直被羁押在某看守所中。随着时间推移,我们某天会见陈某之时,其突然中情绪失控,陶淘大哭,要求我们律师帮助她,要求律师帮其申请取保候审或紧急送医院就诊。但熟悉司法实务、熟悉会见流程之人都知晓,被羁押被追诉人有病与否,病情严重到什么程度,应否马上送医,决定权绝非掌握在辩护律师手中,辩护律师享有的是请求权,而非决定权。我们当事人的想法是:我们本身没有能力判断当事人病情的严重程度,但涉及脑部疾病,看守所本身是不具备相应的诊断能力及诊断设备。据此,我们应有所作为,而非单纯等待!我们相信自己的眼睛,相信自己的判断力,而非单纯将会见情况告知家属,告知看守所管教民警,然后其他事项就置之不理,这不是我们的办案风格。然后,我们当时面临困境是:高墙之内的求医之路可谓难于登天,陈某当时已陷入了重重阻力与孤立无援的绝境当中。

首先,此案面临的窘境是某地看守所工作人员不相信陈某有病,更不相信其此时其已患严重脑部疾病。事实上,陈某被押解到会见室与会见律师见面之前,已向管教人员告知其身体严重恶化,存在患重病风险的问题。但涉案监管人员对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甚至还责肖某在“没病装病”,并出言威胁称:“如果他再继续反映身体问题,将不再为其安排律师会见。”这种高压态势导致当事人极度恐惧,不敢再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发声,更不敢提出要求出所就医的请求。

其次,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此不知情,更不主动了解,坚持此事应有看守所自行处理,其严重敷衍的后果,最终导致陈某病情恶化,且出现严重延误治疗的后果,这是医院医护人员的观点,绝非辩护律师个人评价。我们会见陈某且发现其精神状态很糟糕,反复强调其脑部存在诸多异常病症,其身体状况已无法承受看守所羁押状态之极端高压的前提下,我们主动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反映,结果是明确不立案、不受理、不介入,对此我们深感绝望;同时,我们再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仍是未果,其答复是需要看守所向其书面汇报材料之后,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对此,我们律师在会见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目的之一是再次强调此案是冤假错案,目的之二是基于自我保护目的,一旦陈某身体出现更严重且不可预测结果的情形,提交书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就好的“护身符”所在;目的之三是此案涉及的潜在后果“可大可小”,不出声、不作为就是最大的渎职及敷衍。在专业律师出手维权未果的前提下,我们期待家属听从我们律师意见,进一步投诉涉案办案人员,但遗憾的是,最终结果仍是失败了。

再者,在专业律师求助未果的前提下,我们建议家属继续投诉控告检举,直接理由是有病就医是基本人权,看守所内医生的医术及医疗设备不足以应对陈某所患严重疾病。但部分家属明确拒绝了我们的建议,直接原因是陈某后续还要羁押多久无法确定,他们是普通老百姓,客观上还是有求于相应的办案人员,一旦投诉检举了办案人员,后续再当地很难再求人办事。简单说,陈某家属本质上是不相信陈某的病情严重且急迫需要第一时间送专业医院就诊。

在这生死攸关的节点,不同律师应对方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也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病情走向,甚至是命运走向。事实上,在陈某发病初期,其家属聘请的本地律师曾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了解到陈某突发疾病的情况,已充分告知其家属陈某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病症,但其后续应对举措是将病情告知家属而已,其他帮助措施是全无,既不敢投诉,也不敢向看守所发函或出具求助意见,将此事衍生的其他所有法律问题统统交由家属处理。但问题是家属本身无法会见陈某,无法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了解陈某的真实诉求,更没有能力判断陈某的实际病情情况。须知,律师及家属本身都不是专业医生,均无法准确判断陈某的病情,等到其病情严重恶化再送医院治疗的做法太耽误时间,客观上也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身体健康。因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是专业律师,应陈某的迫切要求,我们肯定会全力以赴,以维护其有病当治的基本人权。

此外,考虑到陈某病情的严重性和就医的急迫性,我们放弃了以往正常使用的向看守所所长出具求助信的做法,根源是时间太紧迫,我们等待不起。针对类似情形,我们通常做法是在会见结束后给看守所邮寄书面申请书或求助函,明确建议看守所将当事人送往权威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但是,这种常规的函件求助方式不仅需要耗费数天的邮递时间,而且面对复杂且凶险的脑部疾病,看守所医生和普通人一样,根本不具备准确判断真实病情的能力。与其通过漫长等待方式进行维权,不如将此事立即求于政府,甚至是上级政府部门。当然,求助的前提是我们相信自己的眼睛所看到的一切,相信自己的专业判断,相信某些办案人员所坚持的“装病说”的明显荒谬。我们深知,一旦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因病出现意外,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我们辩护辩护工作的严重失职。因此,我们律师及敢于抗争的相关家属兵分多路,同时展开紧急救援:一方面,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材料,明确写上会见中已知晓陈某患严重疾病的情况,可谓将当事人身患重病的事实白纸黑字固定下来,以此阻断有关部门日后推诿扯皮的退路;另一方面,我们果断放弃了低效的常规信访途径,一出会见室便立即拨打了管辖警察的警务督察电话求助,在督察部门以无法处理为由推脱后,我们毫不气馁,迅速联合另一位愿意配合的家属,同步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进行紧急求助。在与接线平台沟通时,我们明确亮明身份,严正指出这不是一般的“非紧急政务”,而是“人命关天”的危急事件,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在案并尽快处理。这种精准且强硬的极限施压策略迅速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市民热线在上午接到我们律师及家属的投诉后,市政部门于当天下午一点多便将指令下达至看守所。面临外部监督压力的看守所立刻转变态度,主动致电我们,并于次日迅速安排肖某外出就医。经过专业医疗机构的检查,陈某最初被监管医院诊断为严重脑梗(病情判断失误,但第一时间治疗是客观事实),随后陈某因病情严重被转至某市更权威医院进行救治,最终被确诊为更为凶险的罕见疾病(因涉及陈某个人隐私,具体疾病名称隐匿处理)。正是因为我们专业律师所坚持寸步不让的抗争精神与政府部门的及时介入,陈某才得以第一时间被送专业医院进行有效治疗,最终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此事之后,陈某的强制措施就有羁押变更为监视居住或事实上的取保候审。事实上,陈某为何出现突发罕见疾病的情况,自身情况是原因之一,其长期被羁押,精神压力过大也是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这一惊险的实务案例,深刻揭示了辩护律师在面对当事人突发重病时的核心维权路径之艰难与专业律师的辩护价值及无可替代性。从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的层面来看,当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获悉犯罪嫌疑人身体严重不适时,面对诸多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时,专业律师就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检举,就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理性维权,一般而言,针对专业律师的合理诉求,相应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介入且为专业律师提供强有力帮助,此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在冰冷的高墙之内,当事人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与信息孤岛之中,面对疾病的折磨与潜在的不作为,他们唯一的希望便寄托在门外的辩护律师身上。唯有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打破常规的实战智慧,以及敢于碰硬的职业责任感,刑辩律师才能在关键时刻冲破重重阻力,真正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庄严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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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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