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退还被害人款项应当如何定性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3-25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退还被害人款项应当如何定性

在立案前,如果行为人偿还了被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款项,同时行为人不存在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立案前,行为人退还被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备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或者数种法定情形的,同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的,其行为应当评价诈骗犯罪。立案前,行为人迫于司法机关的压力,被迫退还被害人部分或全部的款项,可以从涉案数额中予以扣除。

立案以后,行为人退还被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如果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其退还被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款项,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处罚。行为人涉案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行为人退还被害人全部款项且认罪认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立案以后,行为人即使没有退还涉案款项,但是如果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已经立案,也不能认定为有罪,应当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无罪处理。

附:可以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定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摘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阅读量:1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