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3-24
有这样一个案子,刘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后遇到了巡逻民警,见其形迹可疑,就把他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盘问,因为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释放,办案民警告知其不可远去,随时接受调查。
后失主报警,公安予以立案并给某人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该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了犯罪行为。
在处理本案时,办案人员对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无异议,但是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产生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是刘某之前尽管因形迹可疑被带到公安机关调查,但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刘某犯罪的相关证据,没有立案而将其释放,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尽管对其进行了盘问,但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讯问行为,刘某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可以自由流动。
后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刘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接受调查讯问属于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理由是,刘某之前因盗窃嫌疑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盘问,刘某做了虚假供述,欺骗了公安机关被释放,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不可以远去,必须随传随到,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
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刘某之后的到案是公安机关告知其不可远去随时接受传唤,后公安机关通知后其慑于法律的尊严被迫到案的,不是其自觉自愿的行动,不属于主动归案,其行为不属于自首,其到案以后的如实陈述属于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说法。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和未被公安机关讯问的情况下,主动归案,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的一种行为。主动归案和如实陈述是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由此可见,主动归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构成要件:首先,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尚未受到讯问。其次,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
从本案来看,尽管之前刘某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盘问,然后释放,但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没有也不可能对刘某采取任何法定刑事强制措施,其对刘某的盘问行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讯问行为。
尽管民警要求刘某不可远去,随传随到,随时接受调查,但是这只是民警的个人要求,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刘某依然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不能认定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在人身完全自由,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没有受到任何讯问,完全完全可以潜逃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可见其是具备主动归案意图并主动归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构成自首,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