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3-11
导语:作为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在办案中发现,大量当事人陷入一个致命误区 —— 认为男女朋友、订婚、婚外情等亲密关系,能成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早已明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一律构成强奸罪。关系再亲密,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同样入罪;而一旦涉案,专业刑辩的介入时机与策略,直接决定案件结果。
01 两大典型判例
案例1:订婚≠法定性权利,准丈夫强行性侵仍获刑【(2023)晋0221刑初36号、(2024)晋02刑终15号】
席某某与吴某某举办订婚仪式、交付彩礼后,次日不顾吴某某明确拒绝和激烈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还控制手机、反锁房屋限制其人身自由。
庭审中,被告人以 “订婚事实”“处女膜完整” 抗辩,法院直接驳斥:订婚是民间习俗,并非法律婚姻,不产生任何法定性权利。最终席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婚外情≠性许可,情人暴力性侵构成犯罪【(2021)赣0124刑初314号】
文某与张某曾是婚外情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文某闯入张某家中,以殴打、撕扯衣物等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定: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赋予一方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受绝对保护。结合伤情、破损衣物等铁证,文某构成强奸罪,因自首、获谅解最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02 为何部分恋爱关系性侵案,最终不起诉?
很多人疑惑:同样是亲密关系,为何有的定罪、有的不起诉?作为刑辩律师,我明确告诉你:关键在证据,核心在辩护。结合两份官方不起诉决定书,核心原因只有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无暴力 / 胁迫客观证据【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不起诉决定书》】
该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与被害人温某某此前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案件证据可以证实2020年4月26日早上温某某虽然醉酒,但处于较清醒状态,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被不起诉人陈某供述与被害人温某某陈述存在矛盾。
此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未发现有撕碎的衣物,被害人温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的身体体表均未发现抓伤伤痕。现有案件证据无法认定陈某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采取了暴力或威胁手段,无法认定陈某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违反了温某某的意愿。
2.无法证明强制手段【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41号 《不起诉决定书》】
该案中,何某某与岳某某因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相约处理,期间发生了性关系。该案经检察院审查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为与岳某某发生性关系而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了岳某某的意愿,不符合起诉条件。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亲密关系在性侵案件中的特殊性,且因恋爱关系的过往亲密行为,会让 “是否自愿” 的认定更依赖客观证据,一旦证据缺失,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03 律师结语
遭遇性侵不法侵害时,被害人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报警,依法捍卫自身性自主权与人格权益;法律是守护人身安全的刚性利器,绝不能沦为情感关系中打击报复、恶意构陷的工具。
男女朋友间的情感纠葛,应通过民事协商、沟通调解等合理途径化解,不得随意将私人矛盾拔高为性侵刑事犯罪,司法始终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既严惩性侵犯罪,也严防刑事手段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