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2-25
持有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应属于没有争议的问题,但我在办理水果味电子烟的案件中,仍有不少地方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认为持有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烟草口味的国标电子烟,不包括水果味电子烟,水果味电子烟在国内被禁止销售,其性质相当于是“违禁品”,因此,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与是否有证没有关系,仍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这样一种逻辑是有失偏颇的,我就结合我办理的一起持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不起诉案价,再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烟草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就是烟草专卖品,并不区分是国标还是非国标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就是电子烟本店销售,也不区分是国标还是非国标电子烟,是烟草口味还是非烟草口味。
也就是说,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电子烟本店销售就包括了烟草口味和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销售。因此,持有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就是有证经营。
第二,认为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只能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与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没有关系的观点与司法实践相矛盾。
就类比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来说,其许可范围是卷烟本店销售,卷烟在实践中也存在真卷烟与假冒伪劣卷烟之分,假冒伪劣卷烟同样在我国是禁止销售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说卷烟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也只能是真烟草,那么无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就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烟草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既包括真烟草,也包括假冒伪劣烟草,那么对于电子烟而言,当然也就包括了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以及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有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行为,就在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之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姑且不论水果味电子烟属于假冒伪劣电子烟,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都不认为是非法经营,既然有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于有证销售不一定属于假冒伪劣电子烟的水果味电子烟的行为,更不应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否则,就与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1-067-008 陈某彬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相违背。(该案例认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伪劣烟草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四,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要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司法实务中,对于持有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都不认为是无证经营,那么就更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如江西寻乌县烟草专卖局做出的寻烟处﹝2024﹞第022号,…...其中徕米棉芯三颗装(奇异果草莓)4盒12个,初步估算涉案电子烟烟弹价值为309.84元。烟弹盒包装印有草莓香型口味字样,并散发出水果香味,与国际电子烟烟弹强制标准不符,根据现场勘验和初步调查,当事人xx的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经查,当事人xx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360734151133,有效期截至2025年4月26日),……该批电子烟烟弹共计1个品牌4盒12个,系当事人xx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的电子烟产品。
第五,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来看,持有电子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没有侵犯到国家烟草局对烟草市场的准入制度,没有扰乱市场的秩序,根本就没有法益侵害性,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六,司法实务中,对于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行为,也仅是超范围经营,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即使认为电子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就是只能销售烟草口味的国标电子烟,那也更应该认定是超范围经营,而不是非法经营。
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25年03月15日在《检察日报》刊发了《规制超范围销售电子烟应坚持实质审查判断》一文,其中明确提到对于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而销售非国标电子烟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属于非法经营。
基本案情: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等渠道购进不符合标准的电子烟 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8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电子烟雾化物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WS-23)含量等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伪劣产品。同时查明,陈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但未申请变更许可经营电子烟范围,也未重新办理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于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电子烟的行为究竟是无证经营还是超范围经营,需要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解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是已经获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此情况下零售户从事批发业务,系在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同种类证件间的“超范围经营”,不是“无证经营”。
第七,即使认为水果味电子烟属于“违禁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与是否有证没有关系,那按照该逻辑,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就不应定非法经营罪,因为烟草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就是无证而经营,如果说构成非法经营罪,那就意味着否认了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存在和效力,但这与事实是相矛盾的。
第八,就本人办理的水果味电子烟非法经营的案件,已有司法机关明确定性为是超范围经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详见70余万的水果味电子烟非法经营案,改变罪名后又获无罪不起诉!


综上,持有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如果认为仍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司法实践的观点和案例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