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2-05
某外资护肤品,因其中国市场运营主体收到监管部门的千万元级罚单,而引发法律与商业领域的广泛关注。
本案不仅涉及产品宣传合规性问题,其运营模式更因触及《禁止传销条例》的核心红线而受到严厉惩处。本文旨在从刑事合规与行政处罚风险的角度,对该事件所暴露的多重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剖析。
一、产品功效宣称的合规性风险:或涉嫌虚假广告与欺诈
涉事品牌在市场营销中,其核心卖点项目及“永久提拉、祛皱、填充”等功效宣称,构成了对消费者的强烈吸引。
然而,此类宣称在法律层面面临严峻挑战。
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宣称具有“抗皱、紧致”等功效的化妆品,应归类为特殊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取得“特字号”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和销售。
经查,涉事公司备案的特殊化妆品仅有两款,而作为销售主力的“焕肤套盒”等多款产品,并未取得相应特妆资质,主要以普通化妆品备案。其“医美级”、“永久性”效果描述,已明显超出普通化妆品的定义范畴,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管法规,可能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从消费者投诉反馈的使用后出现皮肤炎症等后果来看,此类夸大、超范围宣传不仅误导消费,更可能因产品实际效果与宣称严重不符,触及民事欺诈甚至相关刑事犯罪的边缘。
二、运营模式的法律定性:“分级会员制”如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如果说夸张的产品宣传尚属表象,那么该公司设计的会员制度,则是直接导致其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心问题,其模式特征清晰指向了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行为。
根据H省G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示,该公司通过APP建立了明确的层级架构与计酬规则:
1设置“入门费”:消费者需缴纳过万元购买产品,方可成为“高级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这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2形成“拉人头”链条:成为高级会员后,即可通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构建自己的下线团队。
3实行“团队计酬”:依据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上线会员可以获取直推奖、间推奖、分区红利、国际分红等多重奖励。这种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模式,正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指的“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监管部门经过长达9个月的调查,认定其发展会员超5万名,波及全国25个省份,违法所得巨大,最终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余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多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是对其商业模式传销性质的司法行政确认。
需要警惕的是,该公司所属集团旗下的另一品牌也曾在2021年因几乎相同的四级会员制被查处,这表明其商业模式具有惯常性。
根据《传销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如果符合时间要素相关主体及其负责人可能面临更高级别的法律风险。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三、行业警示与合规启示:穿透“新零售”概念,坚守法律底线
该外资品牌的案例为在华经营,特别是涉及多层分销模式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部分境外公司或品牌,常借助“社交新零售”、“私域电商”、“共享经济”等新兴概念包装其商业模式,试图规避“传销”的传统认知与法律审查。然而,监管实践的核心理念在于穿透形式,审视实质。无论概念如何翻新,只要其经营模式实质上符合“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三大特征,就难逃《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制。
对于企业而言,合法经营的前提是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在商业模式设计上,应彻底摒弃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多层级团队业绩作为主要计酬依据的架构。在营销宣传上,必须严格依据产品取得的资质和备案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科学的表述,杜绝任何虚假或夸大功效的宣传。
商业模式的创新不应游走在法律边缘,任何以牺牲法律合规为代价的市场扩张,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审视与严厉制裁。
本案再次印证,商业野心必须框定在法律红线之内,合规经营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