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22
她说,她私下换汇的事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了。
也就是说,她不再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后续会把案件移送给外汇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了事。
她的事情终于有了结果,而更重要的,是这类案件的认定方式,正在回到它本应遵循的逻辑上。
她是做出口生意的,在国外卖货,收的是美元。时间久了,手上自然就会积累不少美元货款。有个“老乡”找到她说:自己也是做进出口的,完全正规,现在需要外汇,你在国外把美元给我,我在国内给你打人民币,一美金我还多给你3分钱,比银行牌价高。
又快,又省事,又不用走银行那些复杂的流程。再加上是老乡,她就相信了对方。
就这样,来来回回,一共换了5000多万人民币。
案发后才知道,这个所谓“做正规进出口生意的老乡”,实际上是在做骗取出口退税。她给出去的这些美元,被用作骗退税链条里的“配汇”环节。
这个走向,其实一点都不意外。骗退税被查,下一步一定是倒查外汇来源,外汇来源一查,自然就查到了这些换汇的人,她只是其中一个。
在这个案子里,给骗退税那边提供美元的,一共有十来个人。只不过,其他人的金额都低于2500万。
而她,一个人就换了5000多万。
我们都知道,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2500万是一道坎,关系着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还是不严重。
而在这个案件中:
2500万以下的,公安全部没有移送检察院,而是直接移送外管局,做行政处罚;
只有她和另外一个换汇人,因为金额超过2500万,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准备继续走刑事程序。
很多人一听就会觉得:那不是很正常吗?金额大,情节更严重,当然要判!
但问题就在这:
私下换汇构不构成犯罪,真的取决于钱多钱少吗?
当然不是。
数额,在刑法里从来都不是决定性因素。真正决定你是不是犯罪的,永远是行为性质。
你是在“换钱”,还是在“做生意”,这是两回事。
如果一个人是把换汇当成一种赚钱方式,当成一门生意来做,那当然是非法经营,比如倒买倒卖外汇的“外汇黄牛”或者“地下钱庄”。
但如果只是为了结算、为了回款、为了方便,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换汇时间长、流水大、规模大,就自然地把行为性质改成“犯罪”。
她的目的是什么?
说得很直白:她就是想把美元换成人民币。
不是外汇黄牛,不是地下钱庄,不是靠低价买、高价卖吃汇差的人,没有经营外汇生意的“营利目的”。
很多人会说:她不是一美金多拿了3分钱吗?那不是赚了吗?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林某业案((2023)浙03刑初26号)】中,裁判要旨写得非常明白: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以实际盈利为由反向推导。从实践来看,大部分换汇者规避国家规定的换汇场所,多含有贪图低汇率或手续费等因素,故换汇者多可能有实际获利,但不能据此径直推定营利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有收益,不等于你是做这块生意的,也不等于你动机就是为了经营。
大多数外贸生意人绕开银行,不是为了“靠换汇赚钱”,而是为了少点手续费、汇率好一点、流程快一点。这些都会导致“结果上有收益”,但不代表你是把这件事当成“生意”来经营。
最后,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重点看了她的主观目的,也参考了最高检、外管局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案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她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应当由外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这个案件不是她一个人的“幸运”,而是反映出一个更深层次的意义:刑法从来就不是用来兜底一切违法行为的。违法,不等于犯罪。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外汇类案件的处理逻辑,容易走向一个“简单粗暴”的方向:只要是私下换汇,只要金额大,就直接往刑法里套,很少去区分这是“为了结算方便”,还是“以此为业”。
但这几年,随着最高检、外管局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一批典型案例的出现,这种思路正在被逐步纠正。像林某业案这样的裁判观点,明确区分了“有收益”和“有营利目的”,区分了“换钱”和“做生意”,这些案例不只是写在纸上的,而是实实在在影响着各地办案机关的判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