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08
广州铁路公安查获的这起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其 “跨地域、多角色、重刑风险高、电子证据密集” 的复杂特性,对辩护律师的专业领域聚焦度、同类案件实战经验、特殊情节应对能力要求极高,笔者作为深耕网络涉黄领域辩护的律师,针对本案整体及各个角色的辩护空间作如下分析。
一、网络运营主体
辩护难点:涉案100TB 淫秽素材、3200 万元资金易被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 10 年以上),但根据笔者办理众多重案的经验,这类案件仍可从淫秽物品和涉案金额切入辩护。
(一)从淫秽视频、图片文件的数量入手
1.涉案100TB 淫秽素材可能包含重复文件、非淫秽内容(如正常影视片段、空白文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淫秽物品数量较多的案件会采用抽样鉴定的方式,但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对淫秽物品进行 “逐件筛查鉴定”。
2.涉案100TB 淫秽素材是否全部已经传播?还是需要层层付费才能触及?若是,未付费部分不应计入涉案数量。
3.淫秽素材数量只能证明取证时当下的数量,涉黄网站的电子数据时刻在增减,不能以取证时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
4.依据最高院《批复》第二条,可突破唯数量量刑论,但本案若涉案金额高达3200万元,恐怕以此辩护有点困难。
马律师曾在福建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案件中,成功打掉该案一审判决“一万余个淫秽视频认定”,一审判处十年,二审改判轻判六年,以下为判决书节选:

(二)涉案资金3200万元是否全部为违法所得?
3200 万元资金中可能含有合法广告收入,应区分 “传播淫秽物品获利” 与 “其他合法收入”。
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否定该金额作为量刑依据。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仅 “传播淫秽物品直接获利” 才计入犯罪数额。
马律师在广州冯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就曾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交易流水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对应性,成功剔除7万元非涉案资金,直接降低量刑基数。以下为判决书节选:

二、技术运维人员(服务器托管、网站技术支持)
(一)无罪辩点:证明技术服务的“中立性”
1.提交服务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仅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未参与内容审核、运营决策,收费符合市场正常标准。
2.强调无涉黄获利动机:若服务费为固定标准,与网站流量、会员数量无关联,可主张无直接牟利关联。
3.区分服务阶段:仅负责前期平台搭建、不参与后期运维的,主观不知情的辩解成立概率较高;若全程提供运维服务,因难免接触淫秽内容,主观不知情辩护难度极大。
司法实践中,平台与技术人员的对接聊天记录常成为认定主观知情的关键证据,此类情形下无罪辩护空间有限。
可参考马律师此前文章:网络涉黄犯罪研究(四十二):为涉黄直播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有可能不起诉吗?
(二)罪轻辩点:从犯认定/帮助网络犯罪信息活动罪
1.争取从犯身份: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马律师曾参与办理的为涉黄游戏平台案件中,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均被认定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从犯,均获缓刑判决。
2.主张构成帮信罪:相较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帮信罪最高刑期仅3年,且一般可适用缓刑。
马律师曾参与办理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为直播平台提供sdk技术支持的案件中辩护,技术人员全部被认定为帮助网络犯罪信息活动罪,判处缓刑。
三、地推人员(高铁站小广告推广者,如巫某)
(一)争取认定从犯,减轻或从轻处罚,争取适用缓刑
当事人可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仅负责“盖印小广告”,未参与网站运营、收费,且对 “淫秽内容具体情况” 不知情,属于 “帮助犯中最底层”。
马律师办理的D某推广羞羞漫画平台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涉案金额虽然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的金额标准25万元,但最终通过从犯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定帮信罪,最高刑期三年,一般可适用缓刑
地推也属于“推广行为”,若仅实施二维码盖印行为,未明确明知推广内容涉黄,仅对内容非法性有概括性觉察,可争取认定为帮信罪,其最高刑期为 3 年,且一般可适用缓刑。
可以参考马律师此前文章:推广涉黄APP,为何罪名分属帮信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定性边界
四、资金结算人员(资金转移、洗钱者)
这类人员往往构成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分在实践中长期存在较大争议。
结合最高检《把握“三个关键”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作者:陈成忠 孙本雄,来源:检察日报),掩隐罪需 “对资金系犯罪所得有明确认知”,若仅为概括性明知且作用被动,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刑更轻的帮信罪(最高刑 3 年)。
由于帮信罪更轻,作为辩护律师,则应着重从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是否属于概括性明知且作用被动,以争取轻罪认定从而争取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