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USDT、稳定币及虚拟货币,央行等13部委的“11.28”会议,有哪些启示?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02


2025年11月28日,央行、金融办、公安部、外汇局等13部委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

会议强调: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通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实际上,一个月前的10月27日“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中,央行行长潘功胜在主题演讲中已经明确表示。

“稳定币作为一种金融活动,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漏洞,市场操作投机的氛围浓厚”、“2017年以来,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多项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政策文件仍然有效”、“下一步,会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

结合2017年的“9.4公告”、2021年的“9.24通知”,个人认为有以下启示:

一,在定性上,USDT等稳定币属于虚拟货币,即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

二,在使用上,既然稳定币是商品,那么就不得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不可能是支付结算的对象。

三,在管理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不是一刀切,而是针对“经营”和“炒作”USDT等稳定币的业务活动,“允许持有,禁止经营,限制交易,风险自担”的基调没有变。

四,在实务中,个人之间单纯将USDT等虚拟货币作为特殊商品进行点对点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违规跨境转移资金”,原则上不予禁止,但相关交易方应当尽到与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否则仍可能涉嫌帮信、掩隐或洗钱风险。

当然,如果将USDT等稳定币作为媒介,以实现本币与外汇的兑换,就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属于当下重点打击的“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活动。

五,在司法逻辑上,既然USDT等稳定币系虚拟货币、特殊商品,那就不可能是“货币”,也不可能是“外汇”。

那么,广东大埔法院的陈某买卖USDT涉(外汇类)非法经营案和重庆渝北区法院的何某买卖USDT涉(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是不是可以考虑再审,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修正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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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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