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三种“打法”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18


一、前言

刑事辩护就像“打仗”,遇到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打法”,肖律师以前写过《刑事辩护的N种武器》《刑事案件,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两篇文章,专门谈到过类似的问题,今天肖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成功案例以及全国视野,再展开谈谈这个话题。

二、正文

首先,对于大部分案件,我们通过第一种“打法”就很可能达到辩护目的。比如说办案人员是依法办事、通情达理的,案件又没有案外因素干预的,这样的案件通过证据辩护(比如说检方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罪名辩护(包括轻罪辩护与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类案辩护等方法,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辩护或者通过开庭辩护,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心悦诚服、从善如流地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这种打法就是第一种“说服”的打法,也是最基础、最广泛的“打法”,我们很多无罪辩护、轻罪辩护、量刑辩护成功的案例大多是这么来的。

其次,也就是刑事辩护的第二种“打法”,第二种“打法”是建立在第一种“打法”的基础上,是“说服”的高级阶段。也就是说第一种“打法”还不够让办案人员“心悦诚服”,还需要辩护人对案件做更多的工作,比如说调查取证、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无罪、轻罪等)证据材料、有利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深入辩护,瓦解、摧毁控方的有罪、罪名成立的证据体系,同时构建辩方的无罪、轻罪的证据体系,还原真相、还原案件事实,让“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人员彻底“心服口服”,从而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

最后,也就是刑事辩护的第三种“打法”,前面两种打法都建立在办案人员依法办案,能够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是“说服”,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手里。如果说前面两种“打法”是讲“礼”,那么第三种“打法”是讲“兵”,第三种“打法”是前面两种“打法”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所谓“先礼后兵”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及家属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即便你说得再有理,适用法律再正确,办案人员就是不听你怎么办?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肖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就得想办法去查明案件的案发背景以及不采纳的背后原因。

这个案件里面有没有案外因素、案外势力干预?比如说有没有领导违法违规插手、干预这个案件?案件里有没有“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现象?是不是有人利用公权力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如果存在这些违法的案外干预因素问题,那就得想法设法去打掉它,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回到法治的轨道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办案人员卸掉压力、“轻装上阵”,案件才可能得到公正处理。比如说有证据证明某某领导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案件,那么辩护人依法通过控告、检举,向上情况反映,或者家属依法寻求网络媒体监督等途径,使得相关领导不敢干预、不想干预、不再干预,那么案件的处理才会回到正规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三、结语

因此,肖律认为,刑事辩护除了要练好法律基本功之外,还要讲究战略战术、讲究策略,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利害关系,通过“先礼后兵”“攻守兼备”等方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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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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