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14
这是一起北方某省发生的新型数字货币被控传销刑事犯罪的案件,北方某省某人民检察院指控A某某等人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创建交易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看似证据链完整:有虚拟商品(r币)、有多级代理、有推荐奖励。
然而,曾杰律师的辩护,并未纠缠于模式的外观争论,而是发起了一场“数据的降维打击”。他利用控方提交的原始证据本身,采用数据验证的方式核实控方的指控是否真实存在,在此案其他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最终将此案定性为传销的一审判决打掉,当事人刑期实报实销,在判决生效后直接走出看守所,提前五年获得了自由。
1.控方视角下的“传销金字塔”及其逻辑漏洞
控方构建的指控体系,基于一个看似稳固的逻辑链:
• 入门费:指控“r币”是一个典型的金融传销盘。用户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r币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此举被定义为“缴纳入门费”。
• 层级结构:平台建立了老板、组长、组员三级以上的金字塔结构,通过推荐码绑定上下线关系。
• 计酬和返利:指控盈利模式的核心是“拉人头”。上线会员可以从下线会员的购买行为中抽取固定比例(如3%)作为“推荐奖”,并从整个团队的业绩中抽取“管理奖”,其收益直接与发展的人员数量挂钩。
• 欺诈本质:认为r币只是骗取资金的“道具”,其价值被夸大,平台的可持续性依赖于不断涌入的新会员资金,最终必然崩盘,构成诈骗。
核心证据:本案中,核心的证据除了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还有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层级,账户数量,账户间的推荐关系,交易金额和获利来源组成等数据形成的鉴定意见。
该指控逻辑看似完整,但是其致命漏洞在于:虽然有相关基础数据,但是缺乏对资金流向、用户行为和营利本质的实证验证。
2.辩护核心:用客观的数据穿透,核实到底有没有入门费和返利等问题
曾杰律师的辩护思路,是典型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他并未全盘否定控方证据,而是从中提炼出关键数据进行反向论证。
一、用户行为分析:“入门费”和拉人头到底存不存在?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该r币项目中,用户可通过公开渠道(如交易所)直接购买,无需经人推荐,而如果推荐他人,不管是否购买r币,都会在平台后台直接记录推荐关系。
因此,可以看出,会员资格无需额外付费,推荐码仅用于绑定关系,但不强制要求发展下线。购买R币是获取商品的行为,并非缴纳入门费。传销中的入门费,是指发展下线从而获得返利的资格费用。
而本案中,大量的用户并不是根据推荐关系进入的r币项目,而是自主的在交易所自行购买。
控方称平台有2.2万余个会员地址,意在描绘一个庞大的传销网络。曾杰律师则深入分析了这些地址的真实行为:
• 关键发现:在这2.2万个地址中,仅有约2600个地址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占比仅约12%。这意味着,接近90%的用户仅仅是普通的购买者和持有者,他们买入r币后,没有推荐过任何人。
另外,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r币流动性池往来资金V2》,客观性存疑。其无法体现r币项目整体交易情况,仅仅核实了来源不明的一些层级内的数据——共计2万多个账户与流动性池的往来资金记录。
但是这些数据仅仅是一部分用户的数据,而r币本身,根据公共的查询结果,截至2023年6月22日,至少有共计32000个持币账户,这意味着鉴定意见仅仅核实了层级内的资金数据和账户情况,忽视了不在层级内的其他一万多个账户的交易情况。
而本身统计在内的2万多个数据中,也有90%不存在拉下线的行为,因此,鉴定意见的结论,无法客观反应整个r币项目的运营状况,无法作为传销犯罪的定案依据。
• 法律意义:传销罪要求“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当绝大多数参与者根本不发展人员时,所谓“拉人头”就不能成为该模式的普遍特征和主要驱动力。这直接动摇了传销犯罪的行为基础。
二、收益来源审计:锁定“卖货”的真实内核
这是颠覆指控最有力的一环。曾杰律师对核心被告人的获利渠道进行了精准的“财务审计”:
• 核心论证:以第一被告人A某某为例,对其全部收益进行溯源,发现其高达88%的收入来源于出售r币、SPB币及游戏道具所产生的市场价差。而控方指控的、来自于发展下线的各类奖励,仅占其总收入的12%。
• 模式定性:这证明,A某某等人的主要身份是商品销售者,而非人头猎手。其营利模式的核心是低买高卖的市场交易,而非抽取下线的入门费。
这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的特征,属于行政违规范畴,而非刑事犯罪。
三、返利机制证伪:斩断“层级计酬”的链条
控方声称存在“下线交易,上线抽成3%”的返利机制。曾杰律师对此进行了彻底的“存在性验证”:本案鉴定意见中,还另外核实了部分(40名)可实名查证的投资者,他们的交易地址,交易金额,都作为控方的指控依据,进而指控R币整体的投资情况。
而曾杰律师将这40名投资者的投资地址关联此前检方提交的原始数据,发现有21名存在邀请下线的行为。
• 验证方法:调取控方提供的全部交易流水数据,针对每一个声称有下线行为的地址,核查其是否真的收到了来自下线交易的3%奖励。在检方自己提供的基础数据中,找到了21个会员账号,曾杰律师团队,对这21个邀请了下线的地址,进行核实,他们分别推荐了哪些人?
根据检方指控,这些被推荐的地址,如果有交易行为,上线地址就会收到3%的奖励。而且根据检方指控,这些都是在智能合约中确定的规则,因此,通过链上查询都能看到。但是检方并没有去做这个核实工作,因此,曾杰律师团队运用数据验证的的方法,将21个会员地址的所有下线交易都进行了核实。而3%的奖励为何重要,因为这就是传销的本质特征——是否存在返利。
罪与非罪,结果呼之欲出。
• 惊人结果:经过对大量地址的逐一核对,没有任何一个上线地址的交易记录中,存在一笔可被明确识别为“3%推荐奖励”的资金流入。所谓的返利,仅存在于口供和理论设计中,从未在链上真实发生。
• 辩护意义:这彻底斩断了“层级计酬”的证据链。既然返利不存在,那么指控的传销计酬方式就是一个空中楼阁。
四、独立市场验证:证明商品的真实价值
为证明r币不是传销道具,而是有真实市场的虚拟商品,辩护方引入了外部数据:
• 数据来源:从公开的波场去中心化交易所调取数据,发现持有和交易r币的地址高达3.2万个。
• 关键发现:其中有约1万个地址完全独立于“r币”平台的推荐体系。这些用户是直接在交易所搜索、购买r币的,他们的行为与传销无关,纯粹是基于对r币市场价值的投资或使用需求。
• 法律意义:这证明了r币具有独立的流动性和市场价值,并非仅能在传销体系内空转的“道具”。平台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一种有价商品的市场推广与销售。
总之,案件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一直是辩护的重点:
1.用户是否需要缴纳入门费,要缴纳多少、如何缴纳,才能获得发展下线返利的资格?公诉人所列举的证据中,无法证明这几项关键事实。
2.传销犯罪最重要的特征是拉人头和发展下线,那么平台的会员到底如何拉下线,到哪个网站获得分享链接,分享链接具体网址是什么?上述内容均没有相关证据能予以证明。
3.投资人到底是如何参与到r币项目的?是所有的投资者都会成为他人的下线,还是可以不需要他人推荐直接正常投资r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几项事实。
4.本案的投资者人数是多少?是否有明确的或者估算的数据?比如关于本案参与传销的人数问题,公诉人既没有给出具体数字,也没有给出大概数字。
案件中,仅根据鉴定意见,算出了会员的地址22195个;但是,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光是A某某本人就有30多个地址,因此,不排除其他会员也存在单人占有多个地址的情况。
可见,鉴定意见中22195个地址的情况,无法反映真实的会员人数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办案单位查询了40位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并记录在案,但并未进行核实。那么,他们本人是否真实投资了?如何投资的?投资了多少?种种能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都未被采集,进一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没有证据证明平台会员是否都属于被上线邀请发展所来的问题,即,是否所有会员在购买r币时都会产生3%的手续费返利?
最终,该案一审确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在其他被告人都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最终被全部拿掉。
但由于所有被告人都已经被关押近一年,该案被重新定性为传销行政违法行为的商品提供社群宣传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一年。
之后,曾杰律师在另外一起数字藏品传销案中,也大量运用该种数据验证式辩护方法,力促连续两起重大传销案件改判。
辩护策略的升华:从“形式审查”到“实质验证”,传销数据验证方法论,是核心问题
曾杰律师在本案中探索的,不仅是一个无罪辩护的范本,更是一种方法论上的革新。这种方法的第一特征,就是运用客观的数据,去核实控诉方的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数据是否符合当前对于传销犯罪行为的定义。
而第二个特征,则是对传销中入门费,层级,返利来源等等概念的深刻理解,因此,可以称之为传销辩护的广强方法论,或者曾杰方法论。
过去对传销的认定,容易陷入“数层级、看入门费”的形式主义陷阱,只要模式设计中有层级和奖励,就倾向于有罪认定。曾杰路径的核心质问是:“钱到底从哪里来?货到底卖给了谁?” 他要求用客观数据回答: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价差还是人头费?商品的最终去向是终端消费还是渠道囤积?
这套方法将法律定性问题,转化为一个可验证的数据问题。它要求公诉机关不能仅凭模式外观指控,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资金循环本质的扎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