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21
我们先来看两起典型案例,两个案例在虚构借款理由方面有相似之处,一个判诈骗罪成立,一个却判无罪,我们来看看他们背后的审判逻辑。
一、有罪案例(胡某诈骗案),案号:(2020)辽05刑终112号),此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及到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1.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钟某是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名义给付被告人胡某人民币100万元,而非借款。胡某以其虚构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虽然胡某为被害人出具的是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今,被告人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裁判要旨
1.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行为人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案发后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使得被害人向行为人提供钱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贷的属性。但是民事借贷关系的认定还应当从被害人提供钱款的原因进行考虑。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为人提供钱款,则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3.行为人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表面上形成借贷关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客观层面,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自己财产而占有被害人财产。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产后不愿返还、不能返还,反映出了行为人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据此,行为人虽然表面与被害人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实际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二、无罪案例(陈某涉借贷型诈骗再审改判无罪一案),案号:(2019)湘0407刑再1号,此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1.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审被告人陈某与谢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04年谢某与陈某有过借款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4月22日,陈某从广州打电话向谢某提出要借款20万元,谢某问他借钱干什么?陈某说承包部队医院需要交保证金。谢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陈某与其妹妹谢某2联系。陈某与谢某2联系后,双方约定借款20万元,一周内偿还35万元。并用QQ传送的方式向谢某出具了“今借到谢某现金三十五万元整,此款在星期五一定如期归还”借条。次日,谢某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向陈某转账20万元。陈某收到该款后,没有将其用于缴纳合同保证金,而是用于了吸毒、赌博,也没有按照承诺如期归还借款。谢某、谢某2因多次拨打陈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均处于关机状态,就认为陈某是在欺骗自己,谢某便要谢某2到H市公安局S区公安分局以“陈某诈骗钱财”报案。谢某在报案时隐瞒了部分事实。S区公安局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将陈某从广州抓获带回S区公安分局审查,1月6日S区公安分局对陈某执行了刑事拘留,并于2月5日向S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2月12日,S区人民检察院作出S检侦监批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同年4月21日,陈某的亲属向谢某偿还了20万元的借款,同年11月28日,陈某又向谢某支付了15万元的利息。
2.案件的关键证据
1、谢某、谢某2的证明和情况说明,证明陈某与谢某有多年的朋友交情,其所借的20万元本金及15万元利息已经于2015年11月18日前全部还清。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谢某的妻子L某在2006年1月6日曾经向陈某的妻子曾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3、H市监察委员会对谢某、谢某2、余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谢某与陈某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谢某以前也向陈某有过多次借款的行为,本案实际出借人是谢某,谢某2只是名义上的出借人。谢某在接受询问时说:要谢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只是想要陈某吃点亏”“陈某欠我钱不还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动用公权力把他抓起来了,逼他把本金和利润都还了。”余某接受询问时也说“陈某与谢某之间本就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刑事案件。”谢某2在接受询问时说“由于陈某欠了我哥哥的钱一直不还,我哥哥就要我以陈某涉嫌诈骗罪到S区公安局报案”。证明谢某利用公权力将本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用刑事诉讼手段来处理的事实。
3.法院的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再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新证据和原审证据,陈某与谢某、谢某2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某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某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公诉机关再审出庭意见书也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结语
胡某被判有罪和陈某被判无罪,关键在于法院的“火眼金睛”,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实质审查,从本质上判断案件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行为。除借款名义、借款理由有所欺骗外,胡某因拒不退款、拒不交代款项去向而判诈骗罪成立,陈某却因有利的新证据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借贷纠纷还是借贷型诈骗,详见肖律师《复杂、疑难的借贷型诈骗案件如何辩护?》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