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贩毒案的五点无罪辩护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20


针对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我们始终坚持此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一、隐匿身份侦查人员公然销毁毒品物证的反常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实属冤假错案

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李某到案之前,销毁毒品物证在后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某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早在某年某月3日就到案的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李某,当天就接受涉案侦查人员的询问,且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明确其将配合办案人员举报立功,然后先后抓捕了其上家王五及源头提供方张某,最后张某还被认定办案人员认定为是王某的毒品上家。

但办案人员认定张某涉嫌向王某贩毒的第一宗案发时间是某年某月7日,作为警方线人、隐匿身份侦查人员的李某竟然公然吸食或销毁了所谓的10克毒品物证,在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均涉嫌共同犯罪、集体徇私枉法,共同包庇李四公然毁灭毒品物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隐匿身份侦查人员李某公然销毁毒品物证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办案人员包庇李某涉案行为的做法同样涉嫌违法犯罪。相反的是,这种反常却无责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可恰好反证张某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二、根据转账次数及转账金额入罪的办案逻辑明显荒谬

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本案根本不存在张某长期购毒、贩毒的情况,自然不存在其两次合计贩卖若干克毒品的情况,办案人员单纯根据起诉书所认定的某年某月7日和某年某月11日发生的两笔所谓买家王某两次转账数万元的付款记录,便认定张某实际贩毒两次,收取毒资金额是数万元。

但这样的断案逻辑明显荒谬,直接原因是所谓买家王某实际转账次数高达20次左右,实际转账金额高达十多万元,其中次数超额及款项差额太离谱的,这直接证实办案人员坚持的入罪逻辑太荒谬了。

三、在案的小额转账记录恰好反证被追诉人的无罪辩解成立

若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成立,则全部公检法办案人员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最核心理由全部办案人员涉嫌蓄意包庇王某及张某,最核心理由是其两人在涉案期间的转账次数及转账金额均高于办案人员认定的贩毒次数及涉毒金额。

当然,此案真相只能是张某所坚持的无罪辩解成立,其收钱是帮忙王某兑换现金,且有王五多次支付50元或100元的转账记录书证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四、根据所谓购毒者向隐匿侦查人员售毒次数、售毒数量对此案进行定罪量刑的做法明显荒谬

所谓毒品买家王五购毒几次,与王某到某地某县李某见面几次,这些事实与张某无关。王某案发时身上携带多少毒品,此事实也与张某无关。

办案人员根据王某与李某见面次数是两次,便认定王某购毒次数是两次,相应的毒品上家张某涉嫌出售毒品的次数也是两次,但这样的认罪逻辑明显是错误的。

核心理由是张某在某局被讯问时,因被诱供而承认的两次向胡某购毒后出售给王五的关键事实虚假,王某证言所述的每次向张某转账都是基于购毒目的而付款的证言明显涉及造假,王某多次搭乘汽车前往某某县的汽车司机也证实王某频繁前往某某县。

这恰好反证此案办案人员根据王某转账次数、转账记录及其认罪证言定案的做法错误,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均存在蓄意轻判王某的重大嫌疑,核心理由是王某频繁转账的实际收款人及毒品提供方均非张某,而是另有其人。

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从未查实张某存在任何购毒记录及对应毒品去向、对应所谓毒资去向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就是冤假错案。

五、案件基本事实前后矛盾、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实属错案

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本案涉及两笔转账,每笔转账金额均是4500元,但对应的所谓终端买家李某实际付款金额是1200元,其自述收取毒品数量是9克,第二次实际转账金额是4500元,但其自述购毒数量却是4.12克。

李某自述的购毒金额、毒品单价及最终被认定的毒品数量前后矛盾、违背计算常识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张某的家属,坚持张某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强行违法入罪,本案也不应判处张某七年有期徒刑。

相反的是,本案现有真相可直接证实此案公检法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要么重判了张某,要么轻判了王某及张某,为了查实此案真相所在,我们特再次提出控告检举,请求相应领导关注此案,责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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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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