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的层级计算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4


传销案件的层级计算

李泽民律师、彭志鹏

在传销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层级” 是贯穿始终的核心要素,它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笔者结合法律法规,系统梳理传销活动层级计算的规则,为传销案件的层级问题提供参考。

一、层级的法律定义:不是 “身份等级”,而是 “上下线关系”

传销活动中的 “层级” 并非简单的 “职位高低”,而需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界定。根据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层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1、层级的本质是“关系链”:即通过 “拉人头” 形成的上下线依附关系,而非传销组织内部自行设定的 “总裁”“总监” 等虚职。实践中,部分传销组织为规避打击,故意淡化职位名称,但只要存在 “上线发展下线、下线依附上线” 的链条,即可认定层级。

2、层级的成立需满足“双要素”: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层级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 和 “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例如,A 发展 B,B 发展 C,若 A 可从 B、C 的加入中获得提成,且 B 可从 C 的加入中获得提成,则 A-B-C 构成完整层级;若仅 A 从 B 处获利,B 无法从 C 处获利,则 B 与 C 之间不形成层级。

典型误区:将传销组织的 “会员等级” 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 “层级”。例如,某传销组织将成员分为 “青铜、白银、黄金” 三级,但若 “黄金” 会员无法从 “白银” 会员的下线中获利,仅能从自己直接发展的 “白银” 会员中获利,则三级之间仅存在两级有效层级(黄金 - 白银),白银与青铜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层级。

二、层级计算的 “双轨制”:刑事与行政的核心差异

传销行为的查处涉及市场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两者对层级的计算标准存在本质区别,这也是辩护中最易突破的关键点。

(一)刑事案件中的层级计算:“包含顶端,剔除末端”

根据《意见》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传销刑事案件中,层级计算需遵循两大规则:

1、包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          
即传销组织的 “顶端层级” 应计入总层级。例如,组织者 A 发展 B,B 发展 C,C 发展 D,则层级计算为 A(第 1 层)→B(第 2 层)→C(第 3 层),共 3 层(D 作为末端无下线,不计入)。此处需注意,即使 A 未直接发展任何下线,仅作为组织发起者,其本人仍算第 1 层。

2、末端无下线者不计入层级          
最低一层(无下线的参与者)因无法通过发展人员获利,不符合层级 “以发展人数计酬” 的核心要素,故不计入。例如,上述案例中的 D 若未发展新成员,则仅算 A、B、C 三层,D 不纳入层级统计。

法律依据:《意见》明确规定,层级计算 “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但未将末端无下线人员纳入,结合《传销管理办法》中 “层次指传销员层次,不包括消费者” 的精神,末端人员应视为 “消费者” 或 “单纯参与者”,排除在层级之外。

(二)行政案件中的层级计算:“顶端末端均剔除”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传销行政案件,适用 1997 年《传销管理办法》与 2005 年《禁止传销条例》,其层级计算标准与刑事案件截然不同:

1、顶端的企业或发起者不计入          
行政案件中,层级仅统计 “传销员之间的层次”,组织发起的企业或个人作为 “组织者”,不属于 “传销员” 范畴,故不计入。例如,企业 A 发展传销员 B,B 发展 C,则行政层级仅算 B→C(1 层),A 不计入。

2、末端无下线者同样不计入          
与刑事案件一致,行政案件中末端无下线的参与者因不具备 “发展人员并获利” 的特征,不计入层级。

法律依据:《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将 “多层次传销” 定义为 “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排除了企业与消费者,因此行政案件中层级计算需严格限定在 “传销员之间”。

(三)刑事与行政的关键区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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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层级辩护的核心是 “还原事实”

传销活动的层级计算看似是简单的 “计数问题”,实则是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重要界限,其背后折射的是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精准规制与司法实践的细致考量。

从法律逻辑来看,层级的本质并非传销组织内部自设的 “头衔体系”,而是以 “上下线关系” 为纽带、以 “发展人员计酬” 为核心的利益链条,这一界定为穿透传销组织的复杂表象提供了标尺。从刑事与行政案件中 “双轨制” 的层级计算标准来看,其凸显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差异化。

作为辩护律师,既要熟知《刑法》《意见》等法律规定,也要深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从层级的定义、计算标准、证据效力等多维度突破,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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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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