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拆卸服饰”手办案看淫秽物品认定依据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28


根据新京报报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团伙制售“可拆卸服饰”手办案于2025年5月7日宣判,从手办工厂老板到文员12名被告人被判决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期从四年九个月到判一缓一不等。

从这起案件被报道至今,涉案手办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将涉案手办认定为淫秽物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决定该案罪与非罪,确实值得深入探讨。以下笔者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办案经验进行简要分析。

争议问题一涉案手办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首先,手办作为动漫、游戏的衍生模型,往往承载着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创作理念。一些动漫作品本身构建了独特的世界观,角色的形象设计是为了服务于整个作品的主题表达。

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较为暴露或特殊的设计元素,与刻意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涉案手办属于“可拆卸服饰”手办,也就是说,产品不是赤身裸体的玩偶,而是配备可拆卸服饰,只有将服饰穿戴整齐,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

那么从法律上评价产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时就不能单独评价玩偶,而应当整体(穿戴完整后)评价,否则所得出的结论会有矫枉过正之嫌。

争议问题二将涉案手办认定为淫秽物品的依据是否充分

在这起案件里,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手办为淫秽物品,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以及两名购买手办时未满18岁的证人认为有色情内容而羞于展示。从表面上看,这些依据似乎能够支撑对手办淫秽性质的判定。然而,深入分析后会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鉴定标准的适配性问题

从鉴定结论角度来说,虽然公安机关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但对于手办这类新兴文化产品,目前可能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鉴定标准体系。

手办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的衍生物,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和文化内涵。单纯依据以往的鉴定标准来判定,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考量手办的整体性质。证人证言的局限性

首先,虽然两名未成年人认为手办有色情内容而羞于展示,但个体的主观感受存在差异。未成年人对色情内容的认知和感受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等,仅凭这两名未成年人的感受就确定手办具有诲淫性显然有失偏颇。而且,证人数量相对较少,可能导致结论不够全面客观。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淫秽物品需要参考更广泛的公众认知。依据《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及第六条对“普通人”的限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然而,本案依据两名未成年人的感受,得出涉案手办属于淫秽物品的结论,不符合该规定对“普通人”的限定范围,由此所得出淫秽物品的认定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马律师有话说

如果向未成年人兜售这些色情物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和潜在的隐忧。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也亟须去出手、去治理、去规范。

但刑法具有谦抑性,作为社会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刑法的处罚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防止刑罚权的膨胀。

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综合来看,在这起案件中,对于涉案手办作为淫秽物品的认定依据存在一定探讨空间。笔者认为,在认定相关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时,应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全面评估其给公众带来的感受,避免因个体差异导致结论不客观。

在入罪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若可以用行政处罚规制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慎重使用刑罚处罚,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这里给读者朋友留下一个问题讨论:如果“可拆卸服饰”手办属于淫秽物品,那“充气娃娃”类性用品属不属于淫秽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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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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