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运”案件,为何不宜一律定性为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11


“套路运”一词,来自2024年5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防范“套路运”“套路贷”等各类形式诱骗贷款的风险提示》,主要指“成立空壳货运公司,用精编的话术诱导应聘司机申请贷款购车‘入职’或缴纳加盟费,应聘司机提车后却遭遇接活难、退车难、退款难,最终未获得预期收入却背负大额债务”之类的骗局。

所谓“套路运”骗局,最早案发于我国长三角物流中心常州,之后流传到重庆、成都、深圳、珠海、佛山等物流业发达地区。

本质上,“套路运”骗局系求职培训类骗局的变种,主要模式即以虚假的“高薪招聘”“就业培训”等信息,吸引求职者前往面试,再以话术诱导求职者缴纳加盟费、购置费、押金、保证金或办理购车贷款,最后发现无法入职或“入职”后难以赚到承诺的收入。

从局外人的视角,很多人可能会难以理解,这种老掉牙的手法和话术,怎么能骗得了司机?

这是因为案发地区本来就是物流重镇,相当一部分涉案企业并非空壳公司,而是具有真实的运输业务、稳定的车队及长期合作的仓库。在这样的场景下,前来应聘求职的司机是在反复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后才决定入职,实际上并没有对企业状况、购车价格或购车贷款手续产生错误认识,他们期待的是入职后能获得的稳定、高额的运输业务收入。

当然,其中肯定存在一些鱼目混珠的企业,这些空壳公司将自身包装成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业务的物流企业,进而编织话术诱导前来应聘的司机,以入职为前提缴纳各种费用,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套路运”案件至少包括两类情况:

一是空壳公司实施的“套路运”骗局;二是真实的物流企业因客观原因经营不善而涉案。

对于前者,定性上没有什么争议,如果相关当事人隐瞒其空壳运转的真相,虚构出有仓储、有稳定货源和运单的假象,令司机误以为入职后即可“月入过万”的虚假承诺,进而给付了财物,最后无法挽损,则属于彻底地、根本上地欺骗,构成诈骗罪。

对于后者,则要慎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准确区分司机的收入损失源自客观的市场风险还是主观的人为因素。

如果当事人成立的物流企业属实,企业成立后也确实在从事货运业务,入职的司机都能获得相应的运单任务,且大部分司机通过完成运单也能获得合理预期的收入,部分司机认为未达到承诺的收入系个人拒绝履行运输任务,或者公司因客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风险陷入经营困境而无法继续向司机给付工作报酬,就不能因此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即便物流企业在招聘司机时,存在一些的夸大经营业绩和高额收入的话术或承诺,但对于司机的预期损失和缴纳的费用,当事人和公司没有一味逃避责任、拒绝沟通和维权的行为,司机可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损失的,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如佛山禅城法院发布的一起“套路运”纠纷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故意以入职后货源有保障、运货利润高、运输区域便利等虚假承诺诱使、引导Y某陷入错误判断,而后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Y某与相关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等合同,其无需支付后续的车辆贷款,物流公司需向其退回1万多元的车辆保险费用。

第三,“套路运”案件简单定性为诈骗罪,可能会不当扩大打击范围,影响当地的营商环境。

“套路运”案件主体除了物流企业,还可能涉及车行和金融公司。车行即汽车经销商,负责向物流公司提供车辆,金融公司负责向司机提供按揭贷款。由于物流企业带来了业务,车行和金融公司往往会分别给予一些好处费或回扣,一旦物流企业被定性为诈骗,车行和金融公司也可能因此被牵连入案。

实务中,车行和金融公司一般是各司其职的,有购车业务就分别对接,对于物流企业是债真实购车还是在实施“套路贷”并不知情,也不需要知情。如果这类相对中立的服务机构,可能因不当定性而陷入刑事风险,则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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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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