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04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是否选择上诉,需结合案件具体案情审慎判断。若被追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等问题,或有新证据、新事实足以证实原审判决之定罪量刑有误,被追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这无疑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上诉并非毫无风险,必须提前做好全面评估。
从诉讼风险来看,被追诉人提起上诉,特别是在一审阶段已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其将面临量刑加重等诸多不利后果或潜在诉讼风险,起码我们近期就遇到这种情形。一般而言,检察院针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予以采纳的概率很高。
若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院甚至会以被追诉人认罪态度不好、悔罪情节不属实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有可能加重刑罚,导致最终刑期超过一审判决。事实上,被追诉人提起上诉之后,客观上还可能面临来自一审法院经办法官、涉案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施加的各种压力。
尽管上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办案过程中,某些不愿意接受反对意见、反驳意见的法官、检察官在情理上很难接受被追诉人“翻供”的情形,进而通过各种方式无形中给被追诉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放弃上诉,最终撤回上诉。
这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绝非个案。相反的是,公诉人多次变更量刑建议,其内心里觉得这种做法是理所当然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客观存在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充分考量上诉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坚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若是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硬伤情形,我们理应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理应建议被追诉人依法提起上诉,为被追诉人争取公正审判的机会。
当然,在没有详细阅卷及和上诉人面对面沟通案情的前提下,应否建议被追诉人提起上诉,本身就是很复杂的事情。我们亲办的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便凸显了涉毒重案辩护的复杂性和艰苦性。贩卖毒品案被追诉人张三在一审阶段是认罪认罚的,而当时我们尚未介入此案。
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三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刑期畸重,征求我们专业意见之后,张三本人最终决定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们担任张三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然而,在此案上诉期间便发生的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致使上诉人张三本人及我们辩护律师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比较庆幸的是,起码目前情况是,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已推倒重来。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有三点异常情形值得剖析一番,以供同行借鉴、参考及思考。
具体如下:
其一,被追诉人张三提出上诉后,原审判决经办法官、经办检察官均频繁打电话给上诉人,希望上诉人张三能到法院或检察院当面沟通,名曰了解张三上诉的理由,实则设法说服张三撤回上诉,否则后果很严重。面对持续的电话施压,张三不堪其扰,只好关掉手机。
遗憾的是,在上诉时效期满前,涉案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抗诉。这大概率是因为张三的上诉行为惹怒了检察官及经办法官,所谓的施加直接成为现实诉讼风险。
其二,张三上诉之后另一重大变故是随即派出所办案民警强行送看守所收监羁押,但这种收监羁押举措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无疑是铁的事实。
事实上,提起上诉之前,张三因心脏曾做过搭桥手术,身体状况比较糟糕,根本就不适宜羁押,为此在侦查阶段张三被羁押十多天后,办案人员就对张三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及后续转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但张三提起上诉之后,在上诉期间已届满的前提下,在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的前提下,张三突然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告知其被法院批准逮捕了,为此办案人员不得不将其送看守所羁押。但送看守所羁押之前,办案人员要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最初,办案人员将其送当地中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结论是符合收监条件的,但实际情况是张三身体状况欠佳,根本就不应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后,涉案派出所民警又送张三到当地市人民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经该院专家讨论之后,出具了张三不符合羁押的医院意见。
但遗憾的是,张三仍被派出所民警押送至看守所,已准备办理入所羁押手续。比较幸运的是,看守所的医生及领导,经讨论之后,坚持张三身体条件不符合收监条件,为此张三才重获自由。
须知,张三没有提起上诉之前,很长时间内一直都是处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状态。但现实情况是,张三一旦提起上诉,收监的现实危险就降临,这种前后迥异的异常情形,恰好证明张三提起上诉的做法惹怒了某些办案人员。
其三,被追诉人提起上诉后马上遇到被收监羁押的飞来横祸,这不仅证实办案人员的做法涉嫌严重违法,还直接证实其上诉行为惹怒了办案人员,背后还涉及严重程序违法问题。
正常的羁押流程应是先对拟羁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认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羁押条件后,再依法作出羁押决定(如批准逮捕),且该决定应在一审法院宣判之前作出,一贯司法实务做法均是如此,但此案绝非如此。
须知,当地医院在侦查阶段已出具张三不具备羁押条件的医生建议,在张三病情无法逆转变好的前提下,除非办案人员能提供更权威的专家意见,或者是事前能提供张三病情已根本性好转的病历资料,否则此案根本就不会出现张三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情况。
遗憾的是,此案竟然出现当地中医院出具的张三符合收监的医院意见,后来再出现当地市人民医院已出具张三不符合收监的专业意见之后,张三仍被送看守所准备收监羁押的异常情形。当然,因没有看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生意见之类的说明材料,以上所述内容更多是张三及其家属向我们反馈的情况。
显然,此案一波三折的辩护故事,恰好说明刑事辩护无比艰难及凶险情形甚多。
从法理上分析,我们坚持此案一审法院对张三作出批准逮捕的做法违法,存在滥用职权,蓄意打击报复张三的重大嫌疑,涉案检察院同时对张三提起抗诉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二审法院将此案裁定发回重审本身,可侧面证实此事实。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追诉人提起上诉之后,特别是在上诉期已届满,此案进入二审法院受理审查期间,一审阶段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原则上不应对上诉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即便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也应由受理案件的二审法院作出决定。
一般来说,一审法院法官作出判决后,其审判职能已告终结,无权再对被追诉人作出由取保状态变更为羁押状态的强制措施。
对此,我们坚持:此案中一审法院法官在上诉期满后擅自变更强制措施,将张三送看守所羁押,明显是出于对张三上诉行为的不满,其做法明显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为此,我们也对一审合议庭法官提出口头投诉诉求,目的也是为了给一审合议庭法官施压。后续,因送监羁押未果,我们就不再就此事再做文章。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提起上诉是常态,由此引发控辩双方、辩审双方产生纷争事宜的情形甚少。很遗憾的是,在某些极端个案中,上诉人不仅可能面临检察机关抗诉导致二审刑期加重的诉讼风险,还可能遭遇来自相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诸多现实压力。
但即便如此,作为专业辩护律师,我们应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坚持自己对相关涉毒案件的独立理解,敢于建议遭遇违法重判冤案的被追诉人提起上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敢于说不,敢于和强权搏斗,敢于追求我们心中的正义,这是刑事律师应有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