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类危险驾驶罪中“醉酒”如何定义?不同程度“醉酒”有何不同司法处理?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30


醉酒类危险驾驶罪中“醉酒”如何定义?不同程度“醉酒”有何不同司法处理?

李泽民、陈俊泓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对于其中“醉酒”的具体定义,刑法没有给出一个详细的定义。可能不少人都会此抱有疑惑,喝多少才算醉酒?天生酒量大喝多少都不醉,也会被认定为醉酒类危险驾驶罪吗?醉酒的程度不同会不会影响定罪量刑?

对于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疑惑,其实都可以用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来予以解答。虽然血液酒精含量的定义并没有出现在刑法的条文里,但其广泛存在并被引用于与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规范性文件之中,据以界定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血液酒精含量到达多少方可认定“醉酒”、“饮酒”

根据2023年两高二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明确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才能予以刑事立案。这也解答了文章开头的几个疑惑,醉酒驾驶的定义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并不以“喝了多少瓶酒”“酒量大小”为入罪事由。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涉嫌醉酒类的危险驾驶罪。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仅说明为“刑事立案”与2013年已失效的旧版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同。实际上,就是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从定罪的基准线改为可以刑事立案的基准线。也就是说新版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将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提高了。

那么是否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下就不具有法律风险,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会受到暂扣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处“饮酒”驾驶的定义可以参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饮酒驾驶机动车。

2.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刑事立案最低标准,但含量梯度不同有何不同司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如造成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其他加重情节的,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获得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的效果。

但这也并不当然意味着血液酒精含量高于15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就完全没有辩护空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方也可以追求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法定刑罚仅为拘役的典型轻罪,缓刑的适用也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考虑的辩护方向。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应当积极追求缓刑的法律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在考虑被告人有无适用缓刑的可能时,实际上也要密切关注被告人在涉嫌犯案被捕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这就对涉嫌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缓刑适用提出了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小结

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醉酒”定义以及“醉酒”程度都密切影响着被告人是否可以仅受行政处罚不予刑事立案;是否不认为是犯罪;能否适用缓刑等重大事项。而血液酒精浓度则是有权解释检验“醉酒”与否“醉酒标准”的核心概念。

对于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饮酒驾车,处于行政处罚;对于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对于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无其余加重情节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如果认定危险驾驶罪成立,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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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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