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7
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水果味电子烟数额的确定,从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说,需要有销售者的供述,购买者的证言,销售方的支付记录(或购买方的支付记录)、发货物流记录、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的相互印证。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上没有上述如此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像购买方的证言或者发货物流记录,就很少被办案人员收集作为证据材料,而更多的组合是当事人的销售支付流水和其自认的事实,或当事人与购买方之间载有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发货地址信息的聊天记录和其自认事实,所谓自认事实就是其核对并签字确认了的支付流水或聊天记录,还有的是以当事人的销售支付流水与购买方之间载有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发货地址信息的聊天记录作为依据
那么当指控销售数额的证据,没有对应的物流发货记录,能否认定涉案的销售金额呢?可能有很多当事人或者其律师会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充分。
但笔者认为,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有无物流发货记录都不影响销售金额的认定,要想打掉指控的销售金额,应重点是去关注其他的客观证据。具体而言,当在案证据材料有证明销售金额的支付流水记录或者聊天记录,尤其是行为人又签字确认了时,那么有无发货物流记录,都不影响涉案销售金额的认定;如果在案证据没有证明销售金额的其他证据材料,只有物流发货记录,此时也无法成为指控销售金额的证据。这是因为:
首先,物流发货记录并非是证明涉案销售金额的证据,也并非是办案人员作为指控销售金额的依据。
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办案人员证明涉案金额的常见证据是行为人用于接收货款的支付记录(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以及虚拟货币钱包记录),或者是载有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发货地址信息的聊天记录者、订单数据等材料。
而物流发货记录所载明的信息就是物流单号、物品信息、寄件人信息或收件人信息(载明的信息通常还都不准确),上述信息在案件中能起到的作用是能证明行为人有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事实,而无法证明涉案的销售金额。
有人会认为,没有物流发货记录,就意味着水果味电子烟存在没有销售出去的可能,那么对于未销售出去的数额当然就不能计算在销售金额之内,但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是因为没有销售行为进行的数额扣减,而非物流发货记录本身就能证明或者否定销售金额;且没有物流发货记录能够扣减对应的数额只适用于没有客观支付流水记录作为指控销售金额的情形,因为在接收了货款,而未发货的情形下,也仍然属于已销售出去数额的计算范围。
其次,有无物流发货记录都无法影响到证明销售金额的其他证据材料的效力。
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说,如果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就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而物流发货记录,对于认定销售金额而言,在有支付流水记录或者载有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发货地址信息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时,就无法起到能够否定上述证明销售金额证据的作用。同时,如果在案证据材料没有证明销售金额的支付流水或者聊天记录,仅凭物流发货记录也认定不了涉案的销售金额。
再次,有无物流发货记录,都不影响到销售金额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
如果是有支付流水记录或者载有水果味电子烟数量、价格、发货地址信息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那物流发货记录,仅仅是用于加强印证行为人有销售行为的事实,没有物流发货记录,凭借已有的支付流水记录或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也就涉案销售金额的指控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没有上述证据材料,那仅凭物流发货记录,依然也不影响,在案证据无法确定销售金额的指控事实。
最后,要求水果味电子烟案件所收集的证据一定要有物流发货记录,会与客观现实相悖。
因为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物流发货记录往往会受到数量、保存时间的限制。一是像涉案金额大、分布多个地域的案件,物流发货记录的数量庞大,并不可能完全收集;二是物流公司的物流发货记录一般保存期限在一年左右,超过了保存时间,就无法获取。因此,如果要求每一笔销售金额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物流记录相对应,显然与客观现实不符。
因此,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物流发货记录并不是证明销售金额的必需证据材料,没有收集物流发货记录,并不影响水果味电子烟销售金额的认定,要实现销售金额的辩护,应当是把重点放在直接证明销售金额的证据之上。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韩武斌律师对具体承办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