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站信息电子数据反证唯一购毒者全部涉毒证言涉及造假及诬告陷害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3


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涉毒重案,此案核心证据之一、直接证据之一就是此案唯一购毒者李四证言,而被追诉人张三之所以被判刑,原因之一就是李四一直指证张三向其贩毒十多次,且两次出庭作证,证实张三在某某公寓内部8楼内对此向其贩毒,进而导致张三被错误羁押四年多了。此案真相何在呢?如何论证张三无辜呢?我们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一、关键证人累计241条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客观事实与此案推定入罪的逻辑冲突问题

其一,关键证人证言证实其有购毒事实,不足以证实其证言所述的毒品上家上家具有贩毒的时空条件。

因关键证人长期经营赌博或长期在某某公寓租住房屋的问题,因其反复指证被追诉人张三到其租住房屋内向李四贩毒的问题,因此案累计有七八名证人共同指证张三在上述某公寓8楼某房间内贩毒及推销毒品的问题,据此某地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直接推定张三曾在该公寓内贩毒的犯罪事实是属实,是成立的。这是此案实际情况所在。

但问题是,如何证明上述证言内容属实呢?如何用客观性证据或有罪证据链证实张三有罪呢?

对此,我们坚持此案仍有很多疑点,这也是我们持续跟进了此案两年多的原因所在。

其二,现有证据信息证实关键证人李四的证言具有初步真实性,具有作案时空条件,但不足以证实此案具备购毒、贩毒的时空条件,根源是现有的基站信息对应的案发时间段均不具有明确性,单纯推定入罪的办案逻辑明显错误。    

经认真核实在案的基站信息,我们已核实此案确实存在关键证人李四在一年半期间内累计有241条基站信息对应的位置就是案发的某某公寓,这应是客观事实。问题是,此事实是我们辩方核实的结果,此案经办人员从未核实此基站信息,或者是办案人员的办案逻辑仍是先采信言辞证据,后核实或不核实在案的基站信息电子数据。

但此案涉及的问题,在案基站信息累计有241条,李四经常出现在某某公寓是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此事实,能否得出张三有罪的结论呢?

办案人员认为是可以的,两份一审判决就是如此认定的。

我们辩方律师则坚持这样的入罪逻辑错误,李四经常出现在某某公寓是此案入罪条件之一,而非充分条件所在。除了李四具备购毒的时空条件之外,本案还要符合贩毒者张三在涉案期间也出现在某某公寓,且两人系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某某公寓内部的。可以明确的是,张三在涉案期间内从未出现在某某公寓内。我们认真核实的张三在全案期间的基站信息数据,可充分证实张三在某某公寓内贩毒或推销毒品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三,从办案角度分析,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应优先核实关键证人李四、王五、陈六的案发时间及案发当天的行程轨迹,核实其通话记录对应的基站信息数据,核实其具体位置信息及行程轨迹,然后再论证出其涉毒证言的真实性,在被追诉人张三不认罪的前提下更是如此,但遗憾的是,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办案逻辑、办案方向明显谬误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四,张三涉毒一案全案没有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的客观事实,没有基站信息电子数据辨认及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此案实属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上所述,从辩方核实的上述241条可直接证实关键证人李四曾出现在涉案毒品交易现场之某某公寓的基站信息,即可查实其具备购毒者证人的时空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可进一步核实所谓贩毒者张三对应时间段的通话记录及基站信息,可进一步核实张三是否作案的时空条件。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仍坚信在案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仍蓄意不核实在案的基站信息,仍不愿意核实辩方无罪辩护理由成立与否的问题,进而导致张三被错误羁押的严重法律后果仍未出现改变。    

二、办案人员从未逐月核实关键证人行程轨迹便认定其证言属实、被追诉人有罪的做法明显荒谬

此案正常的办案逻辑应是先核实所谓毒品买家李四的基站信息,再核实所谓卖家张三的基站信息,之后再核实其两人涉案时间段是否吻合,最后是核实最终目的地是否一致,这是此案正常的办案逻辑,更是此案入罪的前提条件。

问题是,如上所述,此案涉及的基站信息数据太庞杂了,起码有数万条,此案涉及的涉毒证人人数太多了,对应的通话记录数据也太庞杂了,涉及的贩毒次数也太多了,对应的涉毒通话记录、基站信息就比较麻烦,我们不得不逐月进行核对。

最后结果是被追诉人张三在全案当中不具备涉毒的时空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重审阶段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两宗贩毒事实,被追诉人张三涉毒期间是在某年2月期间,其累计有六次到过某某市区,但一审判决并没有认定其中那一次到市区的行程与毒品交易有关,哪一次行程与毒品交易无关,此案更大问题是一审阶段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从未核实被追诉人张三到市区之后的最终目的地及整个过程对应的行程轨迹。

其二,我们逐月认真核实了李四在涉案期间的行程轨迹及对应的基站信息,最后发现其在整个一年半期间内,从未出现一起其在某某公寓时,所谓售毒者张三也到该公寓的情况,其两人从未在某某公寓内出现轨迹重合的情况,就足以反证此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其三,我们为何要逐月统计关键证人的行程轨迹及对应的基站信息,目的是想推翻此案的谬误入罪前提条件之一,目的是想证实办案人员凭空设置的关键证人李四在全部涉案期间必然在某某公寓的结论是谬误的。

根据我们核实的情况,所谓售毒者一月份两次到过某市市区或某某公寓周边区域,但关键证人李四在张三在某某公寓周边区域活动时李四根本就不在某某公寓及周边区域;同理,某年月期间,张三累计六次(数十条基站信息)到某某市某某公寓附近区域的客观事实,但关键证人仅仅有四次出行在某某公寓的基站信息,且其两人于所谓涉毒期间的行程轨迹完全不同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某某案实属冤假错案,关键证人指证张三涉毒的证人证言均属虚假证人证言。

本案单凭全部办案人员从未核实关键证人涉案期间行程轨迹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就足以反证在案的李四证言明显是违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其四,综合全案基站信息数据看,我们根据在案的基站信息数据及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完全可以关键证人在过去一年半期间内的具体行程轨迹,也可以核实关键证人过去一年高频活动区域情况及对应的时间段。但遗憾的是,全部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办案习惯仍是轻信证人证言,仍是相信全部涉毒证人不会串证造假,然后对被追诉人作出有罪处理,但结果证明其作出的有罪结论均是错误的,起码我们根据在案基站信息已论证出张三彻底无罪的结论。

三、一起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涉毒重案何以酿成

关于被追诉人张三涉嫌向李四贩毒一案,关于李四自述曾十多次向张三购毒一案,均是不可能成立的涉毒重案,我们经严密论证之后证实此结论,此案二审法院最初将此案发回重审的客观事实,也直接证实此事实。为何此案一审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均没有认识对此问题呢?

核心理由包括:  

其一,最开始时,办案人员拒绝提交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完整通话记录书证及基站信息,我们复制到涉案通话记录及基站信息时,已是此案重审阶段,且当时被追诉人已被羁押两年多时间了,冤案已酿成了。

其二,办案人员蓄意轻信在案涉毒证人作出的虚假证言,蓄意不核实在案的数以万条的基站信息,蓄意不核实此案多名关键证人的行程轨迹,蓄意有罪推定,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

其三,本案重要案发现场是某某公寓,但办案人员从未核实关键证人出现在该公寓的具体时间,也从未核实所谓卖家出现在该公寓的具体时间,也没有核实所谓目击证人出现在该公寓的具体时间,而是凭感觉定案,进而导致此案的发生。

其四,此案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但相应办案人员司法观念陈旧,习惯于有罪判决,习惯于漠视辩方无罪辩护意见,习惯于不采信被追诉人归案之后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无疑是的事实。

综上所述,此案为何能出现反转,为何能出现所谓的有罪证人证言均涉及造假的情况,为何出现现有基站信息反证被追诉人无罪的情形,为何出现辩方需要耗时很久方能查实此案基本案情的情况,根源就是办案人员蓄意隐匿证据,蓄意误导辩方,蓄意取证不作为,蓄意以混乱的基站信息隐匿案件真相等一系列复杂因素所导致的。后续,我们将继续论述此案背后涉及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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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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