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2
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涉毒重案,历经此案二审阶段(发回重审)、一审阶段(维持十四年刑期)、再上诉之后的重审阶段二审阶段(正在办理)的复杂诉讼程序。此案罪与非的问题很复杂,可以说是涉毒铁案,毕竟两次一审均被判十四年重判,可以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此案历经五名辩护律师介入此案,且全部坚持被追诉人无罪,被追诉人被羁押之后也从未认罪过。抛开诸多罪与非、是与非的复杂问题,我们单单从基站信息视角详细论证此案真相所在,冤情所在。具体分析如下:
一、凭空虚构的毒品交易现场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这是我们介入时间超过两年时间的复杂涉毒重案。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案发现场是否属实。本案累计涉及七八名涉毒证人,他们均一致肯定:被追诉人张三在涉案期间一直在某某公寓内反复推销毒品,且累计数十次贩卖毒品,且此案所谓的多名买家均是在某某公寓内向涉毒疑犯张三购买毒品的。这是涉毒证人证言所述的情况,也是此案两份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问题是:此案案发时间是十几年前,没有监控,没有车辆移动轨迹,没有涉案公寓电梯监控视频,纯属单凭在案涉毒证人证言定案的冤假错案。问题是,被追诉人张三也承认曾去过某某公寓,其何时去过,何时没有去过,早已忘记,其除了喊冤之外,其本人无法客观性无罪证据证实其无罪,其除了喊冤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证实自己无罪,起码此案我们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未找到此案的破解之道。
当然,此案之所以出现反转,之所以坚持此案实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根源是我们后续核实了涉案期间全部涉案人员的行程轨迹及对应的基站信息。
二、凭虚虚构案发时间且一而再变更案发时间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其一,多名关键证人证言所述的案发时间不具有明确性,也不可能具有明确性,根源是此案案发时间久远,全部涉案人员均无法准确回忆准确的案发时间,这是此案谬误入罪前提条件之一。
其二,多名涉毒证人证言所述的案发时间前后矛盾,且无法通过补证的方式进行补强,最后结果就是降低入罪的证据标准,强行判决被追诉人张三有罪,这也是此案我们介入此案的原因之一,后续我们通过辩方举证、辩方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取得突破性进展,二审法院也坚持此案疑点过多,据此将此案发回重审。背后的实质无罪辩护理由就是“无车可开、无毒可贩”,此案涉及入罪前提要件造假的问题。
其三,此案发回重审之后,因案发时间存在冲突问题,因两宗起诉书案发时间明显涉及造假问题,检察机关重新出具起诉书,出现变更起诉,进而导致此案出现案发时间一改再改的情况。这也是此案入罪逻辑明显谬误的地方,这也是单凭涉毒证人证言入罪的谬误所在,这也是我们始终坚持此案实属冤假错案的原点之一。此案时间要件不符、空间不符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须知,此案第一个案件案发时间或证人所述的案发时间是某年1月至3月期间,第二案发时间是某年下半年,具体月份不详,最终被我们举证证实谬误,最终导致此案被发回重审;第三个案发时间是某年3月25日,但经核实之后发现当时被追诉人张三正在澳门旅游,根本就不可能在内地某市某区某公寓贩毒,据此一审判决又一次变更案时间;第四个案发时间是某年1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但经辩方反复质疑之后,重审阶段的一审判决将此案案发时间认定为某年2月期间,但经辩方严密论证之后,该案发时间同样是错误的。当然,这仅仅是我们辩方的无罪辩护观点,此案二审法院如何判决,仍有待官宣。
其四,因此案涉及陈年旧案的问题,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的入罪逻辑是可以降低入罪证据标准,可以根据多名涉毒证人的证言确定案发时间,可以根据通话记录的情况来认定案案发时间,可以推定入罪,可以以模糊时间段进行定案,可以根据被追诉人到达某某公寓附近区域的案发时间认定被追诉人贩毒的具体时空情况。
其五,从辩方角度分析,此案案发时间跨度是从某年1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半期间,哪天被追诉人涉毒,哪天不涉毒,这是根本就无法核实的事实,这也是无赖起诉书及判决书的谬误操作,但辩方坚持的是无罪辩护,办案人员的不作为及乱作为,不是辩方回避案件的理由所在。但很不幸的是,重审阶段的一审法院驳回了我们的无罪辩护,但很庆幸的是,一审判决明确了被追诉人两次贩毒的案发时间,因为案发时间明确,我们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反击与抗争。
显然,如上所述,被追诉人涉毒一案不仅涉及贩毒事实造假问题,还涉及案发时间造假、案发地点造假、案发次数造假,自然还涉及全部涉毒犯罪事实造假,核心理由是时空条件涉及造假,后续的全部犯罪事实就不会真实发生。
三、案发时空要件公然造假且蓄意张冠李戴的问题
其一,此案缺乏涉案期间通话记录及对应基站信息的
关于此案的案发时间及案发地点问题,首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有相应的通话记录。最初办案机关仅仅提供了某某年的通话记录,就是第二年期间的通话记录,针对重审阶段一审判决认定的某年2月期间的涉毒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是没有提供任何通话记录。因通话记录及基站信息是捆绑在一起的,没有通话记录就没有基站信息,就无法核实准确的案发时间及案发地点。据此,很多网友相信刑事律师没有价值,断案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不会徇私枉法或严重渎职,此案就是相反案例,办案人员先是蓄意隐匿通话记录,再是拒绝移送相应的通话记录,最后还严重渎职,蓄意不核实张三涉毒期间的具体时间及具体地点,然后就对被追诉人张三进行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作出有罪判决,如此敷衍断案的做法明显荒谬。
其二,办案人员集体造假,蓄意对案发场所进行张冠李戴,虚构被追诉人反复到某公寓进行贩毒或推销毒品的虚假犯罪事实。
一审阶段的断案法官不仅不核实准确的案发时间及案发地点的前提要件问题,还蓄意造假,公然误导辩护律师及被追诉人本人及其家属。两份一审判决均认定此案案发场地是某某公寓,但本案没有一份准确的案发地点基站信息,或者是其认定此案唯一案发现场是某某公寓旁边的某某小区,尽管该小区与某某公寓距离不远,估计就是几百米的距离,从常理角度分析,是可以推定被追诉人到达某小区的目的就是去某某公寓进行交易毒品,这样的入罪逻辑未尝不可。但此案存在的问题是,被追诉人出现在某某公寓周边的位置信息高达几十个之多,一审阶段的办案法官则公然造假,蓄意改换概念,偷换案发现场场所,均以某某公寓的案发地址替代,这样的做法明显是公然造假,公然炮制涉毒冤假错案,起码某某案就是如此的。
其三,就案发现场及有罪证据链的问题,此案不仅涉及此案唯一毒品买家李四涉案期间是否在某某公寓的问题,还涉及到此案多名涉毒证人在涉案期间是否有到过涉案公寓的问题,还涉及到两名所谓毒品交易过程目击证人王五、陈六涉案期间是否到过该公寓的问题,还是所谓发生车祸纠纷期间关键证人陈六是否到过所谓车祸现场的问题,在本案系列基站信息尚未查实的前提下,办案机关就认定被追诉人张三有罪了,如此断案逻辑明显荒谬。后续,我们将详细论述此事实。
其四,此案之所以出现反转,为何我们辩护律师坚持被追诉人涉毒一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核心理由是此案具有特殊性,几乎全部涉案人员均有详细的基站信息,进而可核实其涉案期间的全部异常轨迹,甚至可核实其全部涉案一年半期间的行程轨迹,可直接证实纯属从头假到底的冤假错案,更是全部涉毒证人均涉及犯诬告陷害罪的冤假错案,起码是我们辩方一直坚持的观点,更是我们核实了数百个、数千个基站信息之后论证出的彻底无罪结论,或者是真相所在。
综上所述,此案的首个问题是我们介入此案是被追诉人已被判处重刑,已被错误羁押数年,次要问题是案发时间造假,且在诉讼过程中一而再地玩弄法律、戏弄法律,蓄意长期错误羁押被追诉人,再者是蓄意回避了一些在案的无罪书证及无罪基站信息电子数据,此案至今已四年多了,我们介入此案已两年多了,但除了辩护律师,从未有办案人员认真核实涉案时间要件、空间要件、涉毒证人集体造假等诸多问题,最后是参与本案的诸多公检法办案人员严重渎职、蓄意隐匿关键事实、无罪证据等诸多问题。我们仅仅是认真核实了此案的基站信息数据及对应的无罪位置信息问题,就足以反证此案背后涉及太多太多的问题。冤案不可避免,办案人员不应被神化,专业律师不应被妖魔化,毕竟谁都不是神,判决书也并非不可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