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毒重案真伪视角谈贩卖毒品案的有效辩护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05


近期一直在开庭当中,思考颇多。

我们可以从诉讼主体、证据体系、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视角审视一起涉毒重案之罪与非、有与无。

但办理刑案越多,办理涉毒案件越多,有时一种莫名的沉重感油然而生

假定我们不做刑事律师,后果怎样呢?

我们做了刑事律师,竭尽全力替被追诉人辩护,后果又怎样呢?

有的人天生敌视律师,总认为没有律师的强力辩护,很多坏人就会受到严惩,世间会太平很多,仅仅其他们或许遗忘了没有专业律师的封建社会究竟产生了多少冤假错案呢?有的人明知自己无罪,归案之后也坚持无罪到底,但太过信赖律师,以为有律师介入,案件真相就会大白,无罪释放就是指日可待,但实际情况绝非如此,被追诉人一旦被抓归案,何时能恢复人身自由,有时就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对此,我们以实证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一起涉毒重案的真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毒铁案与涉毒冤案的争议

经严密论证之后,我们辩护律师始终坚持: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实属“源头环节造假、无毒品上家、无发生于某某县范围内的购毒持毒贩毒行为、更无具体购毒贩毒时空因素”的冤假错案,更是入罪逻辑错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冤假错案,此案全案没有涉毒犯罪事实的客观事实,此案缺乏毒品实物、张三购毒现金或涉毒银行转账记录、涉毒微信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而无法凭空推定入罪的客观事实,均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源头环节造假之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但相反的是,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一开始就坚持张三涉毒一案是铁证如山、如假包换的涉毒铁案。办案人员在涉案毒品买家、张三下线李四处现场人赃并获,查获涉案毒品数百克毒品实物可佐证,有庭前张三认罪口供、李四购毒证言、王五购毒证言可佐证,更有张三、李四于涉案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佐证,据此认定张三有罪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有在案证据链可佐证的。

简而言之,从法律常识或第一印象角度分析,此案罪与非都是有理有据,本案不存在天然是有罪案或天然是无罪案的问题。罪与非的问题,更多取决于办案人员或辩护律师如何审视在案证据和在案事实的问题。

二、没有毒品上家的涉毒案何以定罪量刑

如上所述,我们坚持张三涉毒一案就是从头假到底的冤假错案,其中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此案没有毒品上家,全部在案的涉毒上家均不适格,此案无毒可购、无毒可贩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纯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须知,所谓毒品上家及源头提供方王二、张三均不适格的客观事实,此案涉及源头购毒环节造假的客观事实,此案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任何一名涉毒人员系向张三提供涉案毒品之毒品上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就是购毒环节涉及造假的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问题是相应的办案人员不认可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其核心理由是张三与王二两人在涉案期间存在资金往来,且涉案资金往来的特征与贩卖毒品案的犯罪规律是吻合的,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可证实张三与所谓购买李四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属于合法交易款项的情形。更关键的是,李四与王五两人之间没有个人恩怨,除了其两人在涉案期间存在毒品交易的情况,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但问题是,张三在某某县公安局被讯问时其口供所提到的所谓毒品上家王二并非此案的真正毒品上家,张三本人也并非是李四贩毒案之毒品上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就是源头购毒、出售毒品环节涉及造假、毒品上下家环节均涉及造假的冤假错案,本案至今尚未查明李四贩毒案之毒品来源的客观事实,以及此案入罪逻辑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更是错误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源头购毒环节涉及造假,本案认定的案件涉毒事实及所采信的涉毒证据均涉及造假的冤假错案。须知,一审判决为何是错误的判决,核心理由之一就是一审合议庭法官径直根据在案的李四证言及在案的微信转账记录,便认定张三本人就是李四贩毒案的毒品上家,但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已推翻了此事实,在案的微信转账记录名为有罪铁证,实为无罪铁证所在,这是本案最大争议所在,也是我们坚持此案有完整无罪书证证据链的核心理由所在。

三、在案新证据反证原有的涉毒犯罪事实及所谓毒品上家涉及造假的法律后果何在

二审阶段我们提交的新证据,即所谓毒品上家王二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注销户口的无罪书证,可直接证实王二、张三两人绝非李四贩毒案的毒品上家及源头提供方,此事实直接证实张三涉毒案就是购毒源头环节造假、毒品来源不明、毒品上家不适格且原有入罪逻辑错误的冤假错案,更涉及张三庭前认罪口供涉及公然造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系李四购毒案的毒品上家,此案一审判决明显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冤假错案。

针对此案,我们始终坚持:王二并非是张三及其所谓下线李四的毒品上家或源头方,张三也并非是李四购毒案的毒品上家,这无疑是铁的事实,也是我们坚持此案应改判张三无罪的最核心理由所在。所谓李四两次转账数万元给张三的微信转账、所谓李四购毒时间是某年某月某日晚上某时45分及前后期间,或者是某年某月某日当天的入罪事实也明显错误,核心理由是一审阶段公检法办案人员至今仍无法提供此案真正的毒品上家于某年某月某日晚上某点之后,或者是于某年某月某日当天有谁向张三出售毒品的相关证据材料。王二早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的客观事实,张三后续可能涉及的购毒案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本案不存在李四向张三支付购毒款,张三再向王二购毒后转售涉案毒品给李四的情况,此事实直接证实一审阶段公检法机关认定的张三涉毒案案件基本事实错误,这也是铁的事实。本案涉及追责问题,这也是铁的事实。须知,制作及采信虚假认罪口供的责任方是涉案的侦控审办案人员,而非在张三本人身上。

综上所示,我们为何质疑张三涉毒一案的真伪问题,核心理由之一是张三庭前认罪口供涉及的毒品上家王二早已病故,其病故在先,张三口供所述的毒品交易行为发生在后,所谓买家李四支付的涉案微信支付购毒款必然在后,可能涉及的张三向王二购毒的行为必然也在后,但张三收取所谓买家李四支付购毒款时王二已死亡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原有的入罪逻辑、入罪事实均是错误的,所谓的有罪证据必然是无罪证据,在此案事实和证据均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办案机关最终如何裁决此案呢?这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十分关心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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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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