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之法律红线:警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26


浅谈亲办案例

今年一月份,正值中国农历新年前夕,团队接到了来自省内某市家属的咨询。其家属经营废品回收店,前几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听完家属口述的案情后,团队李伟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判,家属经充分考虑决定委托李伟律师团队作为辩护人,为其家属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认真仔细的听取了案情。这位经营废品回收的老板与废品出售者并不认识,只是因为有生意做,就回收了对方一些废品,他事前也不知道这是贼赃。他与盗窃分子具有超过10次以上的转账记录,极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掩隐犯罪,并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如果构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会见当事人后,团队马上把法律意见整理成《不予逮捕申请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主要法律意见是:

1、X某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

2、X某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系明知收购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而本案中两名出售赃物的盗窃分子,行踪坦荡,是白天开车多次明目张胆向X某销售其盗窃来的物品,并一直以所在公司处理废品为由向其销售。X某根据其多年收购废品的经验,被两名销赃人员的表象所迷惑,认为该两名人员不具有盗窃分子的明显特征。

3、尽管X某与盗窃分子具有多次转账记录,但不能简单将全部的转账记录都认定X某多次销赃,进而将X某认定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这种做法容易扩大刑法打击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4、X某向两名盗窃分子收购的物品价值较低,都是按正常收购废品的价格收购的,并没有以特别明显的低价收购。

5、本案案情简单,就是收购两名盗窃分子的赃物,价值金额不大。X某已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将全部事实交待清楚,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不予逮捕;

6、X某以前没有任何刑事处罚,无前科劣迹。本次到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且X某具有坦白情节,供述稳定,在押期间表现良好;其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认罪态度好,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对其不予逮捕。

7、本案不存在直接的被害人,X某收购的铝模板也已经退还给失主,失主属于两名上游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本案并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量刑也可以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8、X某系其经营的X区X镇X再生资源回收站废品的主要经营人员,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其羁押会导致整个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导致其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而对其不予逮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挽救一个家庭。

9、X某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X某只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非严重暴力犯罪,不属于累犯、集团犯罪,更没有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也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不存在公安部规定的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对X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废品回收店为何有陷入此罪的风险

废品回收行业因为自身特点,一些回收站经营不规范,这就让废品回收店有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风险。

实际经营中,部分废品回收站存在未设台账或进销台账登记不规范、废品来源不明等问题。废品来源不明是废品回收店面临的一个重大风险,一些废品回收店在收购废品时,没有对废品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收购了盗窃所得的赃物。

因此,废品回收店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避法律风险。


废品回收店如何避免陷入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困境

首先,废品回收店经营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收购物品时,一定要搞清楚物品的来源,还要做好详细登记。要是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源不正,坚决不能收购,并且要马上报警。只有一直保持警惕,才能防止因为一时疏忽而陷入法律麻烦。

其次,废品回收店应建立严格的收购流程能避免陷入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困境。具体做法就是要求出售者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并且要保留好相关记录。这么做可以保证收购的物品来源合法。要是出了问题,也能马上追溯到源头

最后,废品回收店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店内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把各部门职责和权限明确好,还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

废品回收店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定期或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进行法律咨询,确保在法律问题上做出正确决策。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为废品回收店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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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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